亲子关系的推定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的存在的假定。这种假定与证据息息相关,它可能免除主张推定事实成立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将证明不存在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另一方当事人。

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的存在的假定。这种假定与证据息息相关,它可能免除主张推定事实成立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将证明不存在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另一方当事人。但推定具有严格的限缩性,即需要以足以证明作为前提,也就是说从现有的证据明显地自然地作出推定事实的成立。当然,法官需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方可作出推定。
亲子关系的推定,牵涉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成立与否。众所周知,母子关系的确认根据医院的住院记录等即可证明,无需要赘述。而父子关系,本不应成为问题,但由于夫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履行和对性自由与婚姻自由的混淆,有点盲目追求性自由,从而产生了亲子关系的确认需要适用法律的推定。而以前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了推定的法律援引依据。
亲子关系的推定,婚姻法解释三所涉及的亲子鉴定和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只有在具备条件时才可以作出亲子关系成立与否的推定。
(一)亲子关系成立的推定
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自然可确认为亲子关系能够成立。然而由于追求性自由或者不忠实所生的子女,一方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之故,并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推定该主张事实成立,应当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具备下述条件方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1、男女双方有接触交往的机会;
2、男女双方有性生活的时、空;
3、有相关的证据,如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以上几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时方可确认为“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法官可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二)亲子关系不成立的推定
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自然可确认为亲子关系能够成立。然而由于夫妻的不忠实而所生的子女,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成立,从而免除因亲子关系而产生的相关义务,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推定该主张事实成立的成立,应当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需要具备下述条件之一即可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1、在女方受孕期间,男方无接触女性的机会,如公差、生病等,无法从事性生活;
2、男方在性能力上的存在缺陷,如性无能、无精子或者死精等。
还有一种特殊形式的亲子关系不成立的推定形式,即男方与子女进行了亲子鉴定,根据医学上可能存在的10%的不确定状态存在,在此情况下女方拒绝配合鉴定的,也可推定亲子关系的不成立。
以上仅是一孔之见,关于亲子关系成立与否的认定,有待审判实践中总结并予以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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