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法条数量从61条增加到86条,增幅超过三分之一,可谓是一次“大修”。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颇多,有几点重大突破,具有深远意义:
1 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填补了婚恋交友关系的妇女维权空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冻饿、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
什么人员属于家庭成员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家庭成员。
什么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反家庭暴力适用人群
综上,反家庭暴力的适用人群主要是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以上人群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暴力行为未必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同样也可能发生在男女婚恋中,甚至在婚恋结束后。
对此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了突破,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就意味着,还未进入恋爱关系、进入恋爱关系、终止恋爱关系的女性以及离婚之后的女性,在遭受纠缠、骚扰,其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传播的情况下,可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规定有效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区域,为婚恋纠纷中的弱势女性构筑了坚实的保护屏障。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家庭暴力的行为主要是以殴打、捆绑、冻饿、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增加了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如果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进一步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
2 确立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依据。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这意味着,我国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意义深远。由此,在离婚诉讼中,法官或者夫妻双方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可依了。
在离婚诉讼中,要查明对方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件难事。尤其是对于“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女方常年在家相夫教子,不问经济事,一旦离婚,除了可见的不动产,对于其他财产往往一无所知。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规定双方均有申报财产的义务,不失为一种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好办法。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曾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意见》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意见》出台后,但由于立法依据不足等因素的影响,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尚落实欠佳。
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
此次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从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相信该法的出台,能使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真正落实到位,有效的维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3 将妇女权益纳入公益诉讼,为妇女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目前,公益诉讼的范围限于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权益、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侵害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个人信息保护,军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本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突破,将妇女权益保障纳入公益诉讼。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1)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2)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3)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4)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5)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妇女权益保障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妇女权益保障也还存在一些痛点、难点问题,比如农村妇女的失地和土地收益被侵犯问题;各年龄、各种婚育状况的女性遭遇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对女性进行性骚扰的问题;大众传媒和广告等消费女性、贬低女性人格问题等等。由于制度上、观念上的障碍,受害妇女个体维权往往证明难、耗时长、收益小,甚至多数难以通过诉讼实现维权。而且个案救济难以产生示范效应,难以阻却类似违法情况的再次发生。 在这些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将大大提高通过诉讼维权的比例,产生引领和示范效应,带动社会风气转变。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大修”,是我国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重大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