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随着司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法院干警和人民群众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宣传改革。为进一步准确理解改革政策,客观看待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推动改革措施精准落地,本报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专栏,组织专门力量就各地法院反映的问题陆续进行权威解答。各界读者如有疑问,可通过电子邮箱sigaiwenda@126.com进行提问,专栏将选择一些普遍性问题进行解答。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7-12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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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何理解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
答: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设立专业法官会议,主要基于下述考虑:一是确保案件质量。取消院庭长案件审批制度后,有必要建立一种咨询研讨机制,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会商。二是统一法律适用。通过搭建集体研讨平台,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三是促进业务交流。尤其是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业务“条线”的交流,汇聚不同视角,解决好刑民交叉、行民交叉领域的疑难问题。四是配合审判委员会改革。限缩或过滤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数量,大量案件可以通过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解决。但是,也应当把握以下问题:第一,职能定位业务性。专业法官会议是应用于审判领域的机制设计,目的是为合议庭提供咨询参考意见,它不同于一些法院建立的法官会议或法官委员会,后两种均是法官自治性组织,目的是推动法官广泛参与涉及自身权益事项的决策与管理。第二,组成人员平等性。组成人员可能有院庭长、审判长,也有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普通法官,但所有人地位完全平等。第三,讨论范围限定性。讨论范围仅限于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第四,提请主体特定性。合议庭中的审判长可以将相关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院庭长在行使对特定个案的监督权时,要求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第五,讨论结果参考性。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合议庭可以不采纳,也可以决定采纳少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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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审判人员较多的法院,应当如何确定专业法官会议的规模?
答:专业法官会议是一个咨询性组织,而非审判组织,最终决议是咨询性质的,不追求确定、统一的结论。原则上员额法官都有资格作为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宜仅将成员身份限定为资深法官或高级法官。在一些审判人员较少的基层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可以是全体法官都参加的会议。从全国已经建立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法院情况看,大致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全院法官均参加的专业法官会议,主要是一些新设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第二种是按照审判业务种类设立的法官会议。有的只设民事专业法官会议和刑事、行政法官会议;有的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国家赔偿各个专业;有的还会细分至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等专业领域。第三种是按部门层级设立的法官会议。当然,员额法官都可以成为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并不代表所有法官都要参会。对于法官较多、案件较多的法院,可以考虑设置专业法官会议人选库,并注明每位法官的专业特长和审判经历。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可以由合议庭根据案件类型,以及所涉法律问题新颖、难易程度,提供建议参与讨论的法官名单。合议庭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可以分别提出建议参会的法官名单,由审判长汇总提出。至于参会人员是否有领导职务、来自哪个庭室、具体数量要求,实践中可以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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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院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如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答:院长除了通过编入合议庭直接审理案件承担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一是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的程序事项和强制措施事项作出审批。如对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审理期限、回避、罚款、拘留、逮捕等事项作出审批。三是依法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院长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业绩评价,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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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如何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答:根据院长授权,庭长可以协助院长、副院长对延长审限等程序性事项和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进行把关。但是,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判的程序性决定,应当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作出,如延长举证期限、调查取证等。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庭长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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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如何做到既放权到位又有效监督?
答: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方面要确保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坚持放权到位。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改变传统裁判文书签署机制,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文书,同时,不能以旁听合议、文书送阅、口头指示等方式实施变相审批。另一方面要坚持监督到位,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实现审判监督的内容、方式从微观的一般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审判质效监管,做到放权又放心。为此,一是要建立审判监督权力清单制度,明确院庭长在程序事项审批、审判工作综合指导、裁判标准统一、审判质效监管、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工作职责以及不得从事的监督管理行为。二是要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辅助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实现对审判流程自动化记录跟踪、提示催办、预警冻结,强化院庭长对审判流程、审判态势的智能化监管以及监督管理行为全程留痕。三是要推进司法工作标准化建设,完善各类人员、各类案件的权责配置标准、诉讼服务标准、审判流程标准、司法裁量标准、辅助工作标准、案件质量标准和办案业绩评价标准等,对所有司法活动形成规范化操作指引、可量化评价标准。健全完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机制。四是要完善特定类型个案的监督,建立系统自动识别与人工判断相结合的特定类型个案甄别机制,院庭长主要采取听取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提交法官会议和审委会讨论等方式进行监督。五是要大力推进案件质量评查,保障案件质量。积极利用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类案参考、裁判指引和大数据分析,统一法律适用。六是要健全干预过问与独立办案之间的阻断机制,防止监督管理越位。建设符合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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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稳妥推进审委会改革?
答: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今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重心应该从审理讨论个案转变到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的功能作用。第二,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考虑到目前法院工作实际,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也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完善审判委员会会议准备工作。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委员应当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第四,完善审判委员会表决程序。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司法改革热点问答(7-12)
作者:银川中级人民法院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随着司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法院干警和人民群众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宣传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