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400元购买手机不满 彭阳一男子故意毁坏财物获一年徒刑

来源:固原中院

文章摘要
摘要 8月10日,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姬某某毁坏财物一案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姬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5070元。

摘要
8月10日,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姬某某毁坏财物一案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姬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5070元。
家住彭阳县白阳镇崾岘村的被告人姬某某,现年36岁,文盲,农民。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姬某某来到彭阳县城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手机店,经过讨价还价,以400元的价钱购买了一部“金动力”牌手机。回家后,被告人姬某某经过操作,发现该手机视频只能竖看不能横看。
次日,被告人姬某某又来到韩某某经营的手机店要求解决,经服务人员对该手机进行调试,确认该手机一切正常,能够自动切换视频方向,但被告人姬某某却借口要求更换手机,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姬某某强行要从柜台拿取手机时,被韩某某阻挡,为此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姬某某将存放手机的柜台推翻,又将一桶水倒入柜台内,导致柜台内存放的17部手机、49个手机喇叭、126个手机听筒、81个手机尾插进水损坏,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507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姬某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为泄情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被告人姬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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