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宣判如下:撤销对罪犯邢某的缓刑,对邢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裁定书当场向罪犯送达后即生效,请公安部门按照本院逮捕决定书,对罪犯刑某执行逮捕。
随着法官严肃而庄重地宣判,巴州焉耆县人民法院2023年第一份撤销缓刑裁定书宣判生效!罪犯刑某被当场逮捕后送交执行机关。
案情回顾
罪犯刑某,于2021年11月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焉耆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社区矫正由焉耆县司法局执行。
缓刑期间刑某于2022年3月22日、2022年4月20日、2023年1月26日三次殴打他人,被缓刑执行机关警告2次、公安机关行政处罚1次。
基于罪犯刑某缓刑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焉耆县司法局向焉耆县法院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法院判决
经审理,罪犯邢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三次殴打他人,在被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两次、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给予两次警告后不知悔改,仍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给予其第三次警告处理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撤销缓刑的建议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罪犯刑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缓刑是在刑罚确定的前提下,附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是法律对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悔罪表现好、社会危害轻的罪犯的一种宽容性刑罚,给罪犯一个附条件“改过自新”的机会,设立缓刑是为了更好的帮助罪犯预防犯罪,不是代表判处缓刑的罪犯可以“为所欲为”,如果罪犯在缓刑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法院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因此请判处缓刑的罪犯以此案为警醒,遵纪守法、认真悔改,不要触碰社区矫正的“高压线”,珍惜缓刑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缓刑期间又“惹事儿”,撤销!
作者:赵燕燕来源:焉耆县人民法院

现宣判如下:撤销对罪犯邢某的缓刑,对邢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裁定书当场向罪犯送达后即生效,请公安部门按照本院逮捕决定书,对罪犯刑某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