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换真玩调包 以身试法终获刑

来源:新疆高院

文章摘要
抱着侥幸心理耍“小聪明”,觉得自己的盗窃行为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掩耳盗铃”,最终以身试法,悔恨终身。近日,吐鲁番市鄯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翟某以假换真盗窃黄金手镯案。

抱着侥幸心理耍“小聪明”,觉得自己的盗窃行为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掩耳盗铃”,最终以身试法,悔恨终身。近日,吐鲁番市鄯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翟某以假换真盗窃黄金手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翟某在2024年4月和8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将鄯善县某黄金首饰店和某金银首饰加工店内一只22.38克千足金手镯和一只33.98克千足金手镯,调换成自己在网络上购买的假黄金手镯。经鉴定,被盗取的黄金手镯价值32126元。案发后,被告人翟某家属赔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两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判决
鄯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假换真的方式盗窃他人黄金手镯价值共计321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官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想要的东西,都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获取,切勿心存侥幸,切莫贪取不义之财以身试法。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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