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中国碳中和与能源行业结合的机遇与挑战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9月22日,在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我国将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2020年9月22日,在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我国将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举措。目前我国的年碳排放量约为160亿吨,简言之,就是要在40年间使我国的净排放从100亿吨变为0亿吨。我国拥有全球最大的能源系统(生产和消费),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例目前在85%左右。“碳达峰” 与“碳中和”作为我国当前重点任务,会为我国能源行业带来怎样的机遇与挑战?
一、何为 “碳达峰、碳中和”?
“碳达峰”是指我国承诺2030年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降低。
“碳中和”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通过植物造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
IPCC发布的《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指出,碳中和(Carbon-neutral)是指一个组织在一年内的二氧化碳排放通过二氧化碳消除技术达到平衡,或称为净零二氧化碳排放(net zero CO2 emissions)。碳中和目标是到203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约 45%,到2050年实现净零二氧化碳排放。

二、我国“碳中和”实现路径。
“碳中和”的基本公式为:商业活动导致的碳排放=碳汇总量+碳信用总量。
“碳汇(Carbon Sink)”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即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
“碳信用” 又称碳权,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
我们需要考虑的技术不仅仅是节能减排技术,同时还要考虑负碳排放技术。根据麦肯锡推出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曲线,可以对各类减排的技术与手段的先后顺序进行相应的排序。每个阶段都有很多的减排途径,这个顺序应是综合考虑各类减排措施的成本效益与实施难易度来决定的。可以将“碳中和”路径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阶段I(2020年-2030年)。主要目标为碳排放达峰。在2030年达峰目标的基本任务下,主要任务是降低能源消费强度,降低碳排放强度,控制煤炭消费,大规模发展清洁能源,继续推进电动汽车对传统燃油汽车的替代,倡导节能(提高工业和居民的能源使用效率)和引导消费者行为。
阶段II(2030年-2045年)。主要目标为快速降低碳排放。而达峰后的主要减排途径转为可再生能源为主,大面积完成电动汽车对传统燃油汽车的替代,同时完成第一产业的减排改造,以CCUS等技术为辅的过程。
阶段III(2045年-2060年)。主要目标为深度脱碳,参与碳汇,完成“碳中和”目标。深度脱碳到完成“碳中和”目标期间,工业、发电端、交通和居民侧的高效、清洁利用潜力基本开发完毕,此时应当考虑碳汇技术,以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生物质能碳捕集与封存(BECCS)等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的负排放技术为主。
三、“碳达峰”目标、“碳中和”愿景进程中对企业的影响。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任务艰巨,会对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带来很大压力,要制定好退出的时间表,低碳发展根本上要靠技术,但同时蕴含的巨大投资机会有望成新增长点。
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过程中,一方面会给产业结构带来剧烈变化,对于煤炭企业以及煤炭产业占比较大的地区,带来巨大压力:例如要大量关闭煤炭、压缩产量,相关企业面临巨大挑战,要认真考虑劳动力退出问题,可能涉及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的调整。另一方面,化石能源目前在中国一次性能源中占主要地位,相较于传统化石能源来说,新型清洁能源技术难度大,设备升级要求高,无论是使用新型能源还是提高传统化石能源的利用效率,煤炭相关企业都需要投入较大成本,可能为企业造成较大负担。
受疫情及中美贸易摩擦等影响,部分企业可能面临着企业发展举步维艰的时期,此时让企业投入巨大成本进行升级转型十分困难,但在碳中和大势所趋的背景下,若不参与升级转型,则面临着淘汰的风险,特别是对于高耗能、排放效能较高的企业来说。
在面临挑战的同时,煤炭企业也要看到巨大机遇。全球大趋势是向绿色、低碳发展方向转型。在这个趋势下,相应的经济、贸易、技术、国际规则都要发生变化。新的低碳技术,特别是深度脱碳、零碳技术、高效用电技术、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等都将成为未来科技的前沿和新的竞争点。
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需要的投资额约130多万亿元,用来产业转型、发展新能源等,投资额大概占我国每年GDP的2.5%,这是一个巨大的新的增长点,新的发展机遇,会给企业未来发展带来全新的指导方向。
中国投资协会预测,零碳中国将催生再生资源利用、能效提升、终端消费电气化、零碳发电技术、储能、氢能和数字化七大投资领域,撬动70万亿元绿色产业投资机会。到2050年,这七大领域当年的市场规模将达到近15万亿元,并为中国实现零碳排放贡献累计减排量的80%。
对于煤炭行业的相关企业来说,谁掌握了先进技术,谁就有竞争力,谁就能抓住广阔市场发展机遇。要加强技术创新,在先进能源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发展技术等竞争中争取先机和优势,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如何用法律法规为“碳达峰”目标、“碳中和”愿景保驾护航?
“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的实现触及多领域多行业主体的利益,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需要法治手段。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和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是“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实现的关键,会成为碳排放的规制重点,其碳排放规制过程必然涉及管控企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公众、核查机构、碳交易机构等多元主体的利益,而利益的分配、纠纷的化解、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等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和有效的社会监督。
虽然中国还没有保障“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实现的专门立法,但有一定的“碳中和”法治实践基础。在国家层面,有三部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律,即《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森林法》第一条将“调节气候”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第3款项支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此外,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提供了遵循。
在地方立法层面,《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都规定明确规定“倡导……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规定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促进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在环境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将碳排放等应对气候变化案件作为四大类环境资源案件之一,“两省五市”中的试点所在地法院开始审理这一类案件。
为实现“碳中和”愿景,我们迫切需要改革传统的“一元监管”、“分而治之”环境执法体制,解决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的监管领域单一、监管程度松散、监管效果不佳的问题,改变监管“不足、不能、不力”的现状。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应该根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十四五”规划的要求,加快构建包括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科技、金融监管部门等多部门组成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形成职权边界明晰、责任承担明确、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综合执法格局。建立由排放环境标准、碳监测计划、碳排放规划、碳核算制度等共同构成的相关监管机制。
与此同时,还应在认真研究“碳达峰”、“碳中和”纠纷形成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从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的角度,寻找将相关纠纷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途径和方法。如,当碳排放者不履行、怠于履行或违法履行碳减排义务且又不通过碳市场购买配额或一定数量的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致使生态环境或公众健康处于或者持续处于受碳排放影响的状态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碳排放者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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