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随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下文简称“香港”)在经济、商贸、金融等领域合作的不断加深,随之产生的经济纠纷与摩擦也越来越多;而由于香港与内地适用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司法体系,即使在内地胜诉了也无法到香港法院执行,因而经常有朋友问我们,如何在香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一: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在香港执行吗?
理论上,只有当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在一个系统的、同时适用于内地和香港的机制之下,才能被保障执行。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民商事判决安排》”,这是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第六项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范围最为广泛、内容最为具体的一项。结合前五项司法协助安排,内地和香港已经基本构建了一套全面覆盖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协助机制,而内地法院作出的大部分判决可以依据相应的司法协助安排在香港法院进行登记与执行。
问题二: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如上文所述,为了实现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两地间已自上而下构建了一套成体系的法律法规作为开展司法协助活动的依据。首当其冲的是对于两地间司法协助进行规范的、具有宪法性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基本法》是对内地和香港共同适用的法律,其中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因此,在两地之间对于司法协助作出的安排均是依据《基本法》所达成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8年12月达成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取证安排》”)、于1999年3月达成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下简称“《送达安排》”)、于1999年6月达成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送达安排》”)、于2006年6月达成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协议管辖判决安排》”)、于2017年6月达成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判决安排》”)以及于2019年1月最新达成的《民商事判决安排》(该安排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方正式生效)。
这六项两地间的司法协助安排,均是根据《基本法》第95条而作出的“实施细则”。在2019年以前,内地法院的判决要在香港执行主要依据《协议管辖判决安排》和《婚姻家事判决安排》,但是这两个安排只针对特定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而2019年《民商事判决安排》的生效将标志着两地间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判决基本可以实现互通,极大的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节约了两地的司法资源,也将成为现阶段内地法院作出的民商事终审判决在香港进行认可和执行的最重要依据。
问题三:哪些内地判决可以香港执行?
首先,从案件类型而言,根据《民商事判决安排》的规定,内地法院作出的大部分民商事生效判决以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将可以在香港申请执行;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执行适用于《婚姻家事判决安排》规定,而部分知识产权、部分海事海商、破产(清盘)等案件的判决则不属于可以依据《民商事判决安排》在香港执行的判决。但实际上,上述不可在香港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在全部民商事案件中的占比非常少,即便是被排除在外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中有关责任承担的判项也可以得到认可和执行。因此,我们预计90%左右内地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将可以在香港申请登记与执行。
第二,从判决所适用的程序而言,可以在香港执行的内地民商事判决以实体裁判为限,不包括程序性救济措施。主要有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但不包括保全裁定;生效判决则是指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
第三,从判决所涉及的内容而言,可以在香港执行的内地民商事判决内容包括金钱判项和非金钱判项。而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和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判项外,一般判决中的惩罚性赔偿部分无法在香港得到执行。
第四,从具体的给付范围而言,内地民商事判决中所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的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等均可以在香港法院得到执行,而判决所确认的税收、罚款部分则不在执行范围内。
问题四:内地判决如何香港执行?
由于《民商事判决安排》在香港尚未完成有关程序,目前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还需要依据香港法例第597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该《条例》并结合即将生效的《民商事判决安排》,内地判决到香港执行需要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若判决规定了判决履行期限,则履行期届满最后一日)起2年内到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登记。
香港高等法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如审查无误则对该内地判决予以登记,同时给予被申请人机会和相应期限提出反对。
若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反对或提出的反对理由不被香港高等法院采纳,则该内地判决则可以如同由香港原讼法庭作出的判决一样,自登记之日起在香港生效,并可以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在香港的资产。
问题五:申请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内地判决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根据《条例》并结合即将生效的《民商事判决安排》,申请人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1、Affidavit:誓章,即申请书。
2、誓章附件,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可能包括以下文件:
身份证明材料;
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行;
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除外。
3、Originating Summons:原诉传票。
问题六: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哪些抗辩?
那么,是否所有符合《条例》和即将生效的《民商事判决安排》规定的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均可以被直接登记执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依据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的流程,被申请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相应反对理由作为抗辩,要求法院作废申请人的登记。根据《条例》并结合即将生效的《民商事判决安排》,被申请人可以提出的反对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对原审法院对该诉讼的管辖权有异议;
有关判决是在违反《条例》的情况下登记的;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陈述、辩论的机会;
有关判决以欺诈手段取得;
香港法院已受理相关诉讼后,内地法院又受理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
香港法院已就有关判决各方之间的同一诉因作出判决或已经承认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同意诉因作出的判决;
明显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共政策;
有关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有关判决已在依据内地法律进行的上诉或再审中,遭推翻或以其他方式作废。
问题七:被申请人的哪些在港财产可以被执行?
与在内地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一样,到香港法院登记并执行内地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也需要了解被申请人在香港的财产情况,并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香港可以被执行的财产与内地执行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被申请人金融账户的余额(主要包括银行和证券账户)、被申请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等等。
由于两地之间金融、不动产甚至是公司注册具体信息均没有共享公开,要寻找被申请人在香港的财产线索也不是一件易事。根据我们的经验,聘请香港当地机构帮助寻找是最方便快捷的一种方式;而一般情况下,当地的律所就可以同时接受这样的工作。除此之外,也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由香港法院命令相应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披露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
问题八:未被执行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措施?
如上文所述,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的执行体系和机制已经日益完善,但若因种种原因,内地判决无法在香港得到登记或登记被作废后,我们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方式呢?
这时,我们也可以在香港通过普通法途径重新提起一个诉讼,将内地法院判决作为诉因提交给法庭。这样操作虽然流程复杂且花费较高,但由于香港法遵守英国法的法律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原则,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均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我们的权益。
八问:如何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
作者:张嫣玫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 前言 」 随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下文简称“香港”)在经济、商贸、金融等领域合作的不断加深,随之产生的经济纠纷与摩擦也越来越多;而由于香港与内地适用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司法体系,即使在内地胜诉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