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强基导向,进一步加强上海法院人民法庭工作,提升基层司法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上海法院人民法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1.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一线。上海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应当坚持“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的基本原则,根据新时代上海超大城市特点,坚持服务基层群众、服务城市精细化管理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综合性与专业化并重,夯实综合性法庭基础,挖掘专业化法庭潜力,为上海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和高品质生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全市基层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区分综合性法庭、专业化法庭、专门化法庭以及巡回审判点,坚持分类施策,不断优化布局。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人民法庭建设的人财物支持,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对辖区内人民法庭设置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确有必要进行调整设置、改建或者撤并的,应及时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3.综合性法庭的设置以人口数量和结构、交通便利程度、基层治理任务需要等为主要考量因素。在农村地区为主、涉农纠纷集中或者距离法院本部路程相对遥远交通尚不便利的区域,继续加强综合性法庭建设,实现矛盾纠纷的就近就地化解。
4.专业化法庭的设置以案件的数量、类型、专业性、适法统一的迫切程度等为主要考量因素。在城市化程度高、交通便利的城市近郊或者城区,探索将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特定类型案件交由特定人民法庭集中管辖,提高纠纷解决质效,促进适法统一。专业性较强的特定类型案件年均收案量超过500件或者虽然案件数量不多但专业特色特别明显的,可以探索由特定人民法庭进行集中管辖。专业化人民法庭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时,应注重发挥服务基层的社会治理功能。
- 专门化法庭的设置以重大战略、特色产业的司法需求为主要考量因素。继续加强自由贸易区法庭、西虹桥(进口博览会)法庭等服务保障重大战略的专门化法庭建设。进一步探索在特定区域、特定产业设立以服务保障重大战略或特色产业为主要功能的环境资源、商事金融等专门化人民法庭,专门审理特定区域、特定产业类型的案件。各级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化法庭的指导,不断提高专门化法庭的审判能力水平。
- 未设立人民法庭的中心城区法院,应当结合城市的精细化管理需求,加强巡回审判点的设置。在矛盾类型集中、产业特色明显的区域或者行业协会,设立相对固定的消费、金融、劳动等特定类型、特定行业案件的巡回审判点,就地化解纠纷,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
7.人民法庭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涉“三农”领域传统纠纷以及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健康养老等新业态纠纷,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等案件,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
人民法庭应当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的联系,了解掌握辖区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面的最新政策举措,更好地满足辖区司法需求,助力美丽文明乡村建设。
8.人民法庭应当积极融入当地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充分利用辖区党委组织优势,与城乡基层党组织广泛开展联建共建,推进基层党建创新与基层治理创新相结合,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作用。
人民法庭应当立足法定职责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对于潜在的社会风险,可以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请求提出法律风险防控预案;对于已经发生矛盾纠纷的社会问题,可以提出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应的裁判尺度,但不宜直接就审理中的个案发表意见。人民法庭在审判案件中发现的社会问题,应当通过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等方式,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反馈,服务科学决策。
9.人民法庭应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宣判、送法下乡、公众开放日等活动,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高品质的司法服务。
人民法庭应当选择辖区易发多发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巡回审判,深入街镇驻地就地审判,以案说法,增强巡回审判便民诉讼、化解纠纷、法治教育、司法公开的复合效应。
人民法庭应当采取“法官进村居”、“法官进社区”等形式,贴近群众、深入群众,方面群众在家门口享受司法服务。
人民法庭的法治宣传应当注重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不断丰富宣传的内容和形式,注重宣传实效。
10.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辖区易发多发纠纷的源头治理,形成源头预防、非诉挺前、多元化解的分层递进前端治理路径。
人民法庭应当强化与当地乡镇、街道的衔接,通过列席辖区党委会、定期召开街镇司法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掌握综治矛盾纠纷信息,提前进行研究和做出预判。
人民法庭应当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网格员、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纠纷,促进基层矛盾的源头化解。
11.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人民法庭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分中心建设。每个人民法庭都要设置一站式诉讼服务窗口,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立案接待、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法律咨询等服务。各人民法庭可以在辖区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者矛盾调解中心设立自助诉讼服务设备,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诉讼业务。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诉讼服务分中心和诉讼服务站的运行保障工作。推进人民法庭跨域立案服务,确保能够作为立案协作端办理跨域立案。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统筹调配人员装备,保障诉讼服务分中心和诉讼服务站的日常运转。
12.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人民法庭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加强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的实践运用,推动人民法庭进村居、进网格,推动调解员进法庭、法官进基层全覆盖。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各人民法庭设立诉调对接分中心,并加强对人民法庭诉调对接分中心的保障支持。
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开设讲座、案例研讨、邀请旁听等方式加强对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能力。
13.人民法庭应当落实独任庭、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严格依照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履行职责,加强“四类案件”的识别监管。
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应当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能,加强与各人民法庭的沟通联络,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人民法庭事务,确保上级法院有关人民法庭的会议文件精神、工作任务传达到位,并及时上报本院人民法庭的工作情况。
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本部相关审判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应当建立适法统一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等形式,及时发现并解决法律适用分歧问题,确保适法统一。
14.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法庭人员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各人民法庭辖区人口、案件数量、基层社会治理等因素合理调整人员配置。
各基层人民法院配置人民法庭人员时,要在核定编制内向案件数量多、基层治理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倾斜。综合性人民法庭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可以适当高于院本部业务庭,以便于更好的开展基层治理等审判延伸工作。
各基层人民法院在配置人民法庭人员时,应当考虑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的年龄结构、性别比例等因素,合理配置,确保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15.实行人民法庭常态化轮岗机制。全市三级人民法院新入职人员一般先安排到人民法庭工作锻炼一年以上。设有人民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一般应先安排到人民法庭工作一年以上。
提拔晋升时适度向长期在人民法庭工作的干警倾斜。选配基层人民法院院领导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人民法庭庭长任职经历的人员。上级法院遴选法官时,应当有一定比例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基层法院选派法官到上级法院学习锻炼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人民法庭法官。入额遴选的日常考核应当向人民法庭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人民法庭适当倾斜,具有三年以上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助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任。
16.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庭干警的培训,促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人民法庭延伸倾斜。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人民法庭法官前往国家法官学院培训。
继续开展好人民法庭庭长和工作人员的定期轮训工作。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紧扣审判实践,抓好业务知识和能力培训,重点抓好新知识、新法规、新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人民法庭干警在新形势下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的能力。
建立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坚决为依法履职、秉公执法的干警撑腰鼓劲,营造昂扬向上、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切实强化从优待警,加强对人民法庭干警的人文关怀,帮助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17.建立符合人民法庭工作规律的考核办法,综合考虑审判工作和审判延伸工作,将人民法庭法官指导调解、参与诉源治理等服务基层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基层治理任务较重的综合性人民法庭,其办理案件、庭审改革、庭审直播等考核指标可以适当低于院本部业务庭和专业化人民法庭。
在审判管理系统中设置巡回审判工作模块,适当提高此类案件的权重系数,体现人民法庭法官的真实工作量。
18.高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人民法庭的硬件装备进行梳理,摸清人民法庭设施设备底数,及时解决部分人民法庭建筑无产证、设施老旧损坏等问题,切实改善人民法庭工作条件。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中关于人民法庭装备配备的标准,为人民法庭备齐配足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办公装备,并定期维护。各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人民法庭内设置图书资料室、添置健身器材等,丰富干警的业余生活,营造良好的法院文化氛围。
19.高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法庭信息化纳入智慧法院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以信息化手段便民利民。切实解决部分人民法庭网速慢、科技法庭配置不足等信息化建设短板,提高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水平。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人民法庭信息化装备的应用,加大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电子卷宗的使用力度,有序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偏远地区的人民法庭应当配备专门的信息化保障人员,方便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20.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人民法庭的安保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法庭干警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审判秩序。健全人民法庭的安全保卫设施,每个人民法庭至少配备一名司法警察,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安保人员。完善安检、防爆、监控、危险品检测等各类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配备。严格各项安检程序和要求,确保人民法庭“人防、物防、技防”落实到位。加强与驻地公安机关的联防联动,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可以设置驻庭警务室。
21.推动市级有关部门加大对人民法庭基础设施经费保障力度,增加对车辆、安保设备、信息化运维等支出投入。积极争取区级财政保障人民法庭服务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经费,协调推动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下放人民法庭新建、维修、撤并等经费项目审批权,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22.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推进人民法庭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高质量推进基层党建创新。探索在人民法庭配备专职党务干部,专门负责基层党建工作,便于与辖区其他基层党组织开展共建联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向基层延伸,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23.切实把人民法庭工作当做“一把手”工程,探索院长抓人民法庭工作的组织领导思路。设有人民法庭的各基层人民法院均应成立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担任组长,政治部、办公室、审监庭(审管办、研究室)、行装处、法警队、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各人民法庭等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统筹协调推进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
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强化发挥其实际作用,定期总结人民法庭工作成效,研究解决人民法庭在职能发挥、队伍建设、人财物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思路举措,每年定期向高院汇报本院人民法庭工作情况。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