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子、入赘女婿,能否分得征收补偿款?

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这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在农村引起较大反响,经过该院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均圆满化解,受到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近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这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在农村引起较大反响,经过该院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均圆满化解,受到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案情简介】
案件一:2001年,林先生与李女士恋爱,李女士家以林先生入赘为婿作为双方结婚的条件,按农村习俗,订立了“入赘协议书”,两人在当地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林先生将户籍迁入李女士家所在的村民小组,与李女士家人共同生产、生活。
案件二:2013年,张女士与甘肃籍刘先生在甘肃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一直随刘先生在甘肃生活,但张女士户籍一直未迁出,其承包份额的土地一直在原籍。
2021年,林先生、张女士所在的村民小组土地被征收,经村民代表大会议定,该集体土地补偿金按户籍在该村的人参考2019年度缴纳合作医疗名册平均进行分配,但不考虑在户的出嫁姑娘、女婿等家庭新增人口,因此林先生、张女士均未分得土地补偿金,故而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土地补偿金。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分别组织林先生、张女士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村民代表,从法理角度进行了针对性的释法析理和耐心讲解,使其了解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又从诚信、和谐的角度入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村委会分别给付林先生、张女士土地补偿金各148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对涉及村民利益包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但该案村民代表大会对林先生、张女士不予分配补偿金的民主决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相抵触,侵犯了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而应认定无效。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目前,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多,村民就土地补偿款与乡镇、村、社集体之间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此类矛盾纠纷案件的主体分为四类,一是“出嫁女”,二是农村入赘女婿,三是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四是外出求学转出户籍的学生,这四类主体均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能剥夺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此类案件处理不好,极容易引起村民集体上访等不安定因素,因此处理好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对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