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5条裁判规则

来源:唐山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裁判规则 1.

裁判规则



  1. 在未明示同意免除还款人的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第三人作出的还款意思构成债务加入——蔡某勤诉姚某、杨某昊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未明示同意免除还款人的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第三人作出的还款意思表示不属于债务转移,而是构成债务加入。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2. 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而仅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如果该借条未约定以债务人届期未履行作为履行条件且债权人未明确放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则第三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可认定为债务加入——刘某云诉刘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判断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系债务加入、债务转移还是保证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而仅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如果该借条未约定以债务人届期未履行作为履行条件且债权人未明确放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则第三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可认定为债务加入。
    案号:(2020)京03民终49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7辑(总第161辑)

  3. 第三人在支付文件上签注“代付”内容构成债务加入——陈某某诉四川路桥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人同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21)皖03民终31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27日第07版

  4. 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协议约定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未表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第三人需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某通信公司诉甲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约定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且综合案件事实不能证明债权人同意免除债务人债务或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1)京02民终16556号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69号

  5. 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鹤岗市广晟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伊春市新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伊春新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务承担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承担时,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案例来源:鹤岗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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