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药品金额达3300万余元,非法获利90万元。近日,市五中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倒卖医保“回流药”案件,被告人杨某、蔡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杨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特病病人黄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蔡某等低价收购百令胶囊、开同复方α-酮酸片(以下简称“开同片”)、尿毒清颗粒等特病药后,加价出售给重庆市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的蒋某。杨某出售药品金额达2400万余元,非法获利70万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蔡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特病病人唐某、赵某等十余人处低价收购百令胶囊、开同片、尿毒清颗粒后,加价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杨某再加价出售给医药公司的蒋某。蔡某收售药品金额达900万余元,非法获利20万元。
永川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被告人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市五中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蔡某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分别达2400万余元、90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医保基金是“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惠民政策,明知是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从医保骗保者手中低价收购,加价贩卖,牟取非法利益。有的不法分子还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加价贩卖。此类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危害医保基金正常运行,对医疗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对相关病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医保骗保犯罪,坚决斩断犯罪分子伸向医保基金的黑手,对转售医保骗保药品的杨某、蔡某依法予以惩处,为国家医保基金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倒卖医保“回流药”3300万余元,“药(要)丸(完)”!
作者:刘佳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出售药品金额达3300万余元,非法获利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