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次审议至2015年8月29日最终通过,本次刑法修正案三易其稿,条文从一审稿的47条、二审稿的50条,最终增加为52条,反映出社会管理中各种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导致修正过程中不断增加新的内容,以致前后修正历时近一年。纵观修正案(九),修订过程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一、继续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取消、减少或者限制死刑的适用。
在修正案(九)通过之前,刑(八)比刑(七)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刑(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近两次刑法修正案减少了约28.6%的死刑,步伐不可谓不大。除此之外,刑(九)修改了一些仍适用死刑的罪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如刑(九)第十四条,将原条文“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修改为“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因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既可能是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死亡,也可能是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甚至是被绑架人趁人不备逃跑时意外致死,对此情形不加区分,一律适用死刑明显不符合刑法罪责刑一致的原则。刑(九)修改后不仅对上述行为手段作出区分,对结果和刑罚亦作出了新的规定,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要求,同时,在一定限度内减少了死刑的适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其主要方面应当是一般预防。“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用在此处虽然不恰当,但也反映出,若刑罚的手段无法达到刑罚的目的,该是时候调整了。正如著名刑法学者邱兴隆教授所言,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瞄准天上的月亮总归瞄准地上的树梢要射的远。废除死刑是世界的潮流,但是因中国的传统习俗及现实状况所限,死刑废除的道路只能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走下去。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设了多种类型的犯罪。
针对近年出现的社会热点问题,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作出了适度的反映,增设了一系列新的犯罪类型。比如,2013年浙江温岭虐童案,造成了恶劣影响,虽然行为人最初被刑事拘留,但因为无法可依,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最终撤销了刑事案件。为此,刑(九)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构成犯罪;针对近年频频暴发的高考、英语四六级、司法考试等全国性考试中出现的大规模、有组织舞弊行为,规定了组织作弊罪和替考罪;针对频繁上演的职业医闹、上访行为,增加了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状,打击医闹、职业上访有法可依;针对恐怖主义在我国愈演愈烈,增设了多种规制涉恐犯罪的规定;针对虚假民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现状,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为了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等等。一系列社会热点乱象催生了新罪名的设立,让作为保障大法的刑法更接地气。
三、修改完善多种犯罪,使之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为应对暴力恐怖犯罪多发、蔓延之势,修改增设了多钟规制涉恐犯罪的规定;国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潮流启示了立法者决定在刑法中加强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修订了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罪名及适用范围,将男性也纳入该罪的保护中,作出了男女平等的保护;为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猖獗之势,从打击买方市场角度,将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从原先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改为一律作犯罪评价;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造成引起的各类违法犯罪,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任何人和单位;为加大惩处腐败力度,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使该罪适用可以做到轻轻重重,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修正案还严格规定了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此外,为从经济上斩断犯罪之手,修正案对众多犯罪增设了罚金刑,同时对一些之前有限定范围的罚金刑取消了范围限定,充分利用犯罪的经济学成本来遏制犯罪。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刑(九)修订更接地气
作者:胡增瑞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自2014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次审议至2015年8月29日最终通过,本次刑法修正案三易其稿,条文从一审稿的47条、二审稿的50条,最终增加为52条,反映出社会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