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网购商家不发货怎么办?

来源: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4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上网比例达99.3%,互联网普及率达64.5%。

4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上网比例达99.3%,互联网普及率达64.5%。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都会进行网络购物,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对于商家而言,网上销售库存压力较小、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
但是,也不乏有一些商家以低价诱惑消费者,吸引消费者的点击,待消费者提交订单后,却被告知暂时没货,让消费者取消订单,使得消费者空欢喜一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给我们指明了方向。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条文规定,如果提交订单时,网络购物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合同成立时间,那么提交订单时双方订立的合同即成立,如果商家以各种理由不发货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民初3109号
裁判要旨:
网络购物中不乏有低价促销手段,消费者成功下单后,因商家以标价错误取消订单而时有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习惯,购物网站页面商品信息已尽明确则应认定为要约,消费者履行确认订单、支付价款等承诺行为,已使合同成立。若有订立格式条款也应尽注意义务,明示消费者是否接受订单。若错误的意思表示符合条件时,经营者可以行使撤销权利救济,但亦应对消费者的可期待利益予以补偿。
关键词:标价错误 要约 要约邀请 撤销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7日18点18分,原告通过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平台,向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4680元的价格下单订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调一套,订单号为6026823064,规格型号为GMV-H112WLA STAR系列4.5匹一拖四,并于19点47分将价款支付完毕。
按照苏宁易购平台承诺规定:卖家在72小时内发货,发货后2-3天送交买家。20点15分,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陈华与原告进行电话联系。后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空调在网络上的价格显示为人民币46800元并限于上海地区销售。
裁判结果: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浙0781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晨交付规格型号为GMV-H112WLA STAR系列4.5匹一拖四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调一套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原告通过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开信息、按照交易平台设定的程序下单向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调并成功支付了4680元价款,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约向原告交付上述空调,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019)津0118民初8598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4日,高贵岗从齐海宇在淘宝网开设的“freestyle体育”店铺下单购买“匡威Converse1970s猪年新年CNY拼色水晶果冻底情侣帆布鞋164472C”两双,单价679元,优惠5元后,高贵岗实际付款1353元,订单编号为261271247562735800。后该店铺一直未发货。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高贵岗与被告齐海宇订立的买卖合同(订单编号为261271247562735800);
被告齐海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高贵岗货款1353元,并自2019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高贵岗利息至货款全部返还之日止;
本院认为:
原告高贵岗与被告齐海宇通过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付款后,被告一直未发货并告知原告申请退款,其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退款1353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鞋价上涨的损失1600元,但其提交该款鞋在淘宝网售卖的截图不足以证明该项损失,而本案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在于被告,且被告占用了原告资金,故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给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自2019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货款全部返还之日止。
但是,消费者怎么跟商家约定合同成立时间呢?实践中,商家往往通过设置格式条款,消费者必须勾选该格式条款方能成功提交订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因此,如果该格式条款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定就是有效的,在购物的时候也不要忘记看格式条款约定内容。
另外,下单时还要注意商家是否对消费者做出承诺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017)津02民终3059号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0日10时整,陈建国通过其淘宝用户名为“香保筠思j”的账户登陆天猫平台,在一汽销售公司所有的天津一汽官方旗舰店下订单,商品为“1元秒杀天津一汽骏派D601.5L舒适型整车”1辆,变速箱类型为“1.5L舒适型5速手动”,颜色分类为“自动”,单价为1元,订单状态为“买家已付款”(未发货),订单号为853049154977116。
当日10时7分,陈建国通过淘宝平台的阿里旺旺聊天工具与一汽销售公司联系,一汽销售公司回复称该秒杀活动只在10月27日晚上进行,页面信息里有详细说明,陈建国能够下单系因系统错误所致,要求其办理退款。该淘宝账户“香保筠思j”绑定了支付宝实名认证账户yin×××@163.com,实名认证人为陈建国。
陈建国当庭以电脑展示淘宝账户和订单情况如下:
登入淘宝网“香保筠思j”的账号,点击“我的淘宝”中“已买到的宝贝”,呈现该账户后台全部订单;
找到涉诉1元秒杀整车订单,点击“交易快照”进入商品展示页面;
在商品详情中置顶处为彩色广告图片,载明了“骏派D60新生代动感都市SUV1元秒杀季;
10月8日-10月26日,10:00、21:00,1元秒杀498元原厂车模,3台/场,15:00,1元秒杀98元原厂车模,10台/场;
10月27日21:30,1元秒杀骏派D60舒适型一辆(1.5L);
10月28日至11月11日,10:00、21:00,1元秒杀骏派D60两万元购车礼金。”
裁判结果:
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建国差旅费损失750.2元;
驳回陈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合同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本案中,一汽销售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设置下单链接,使参与秒杀活动的不特定消费者可通过相应链接拍下供秒杀的商品,秒杀成功的消费者即与一汽销售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故一汽销售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以图片及文字形式展示商品详情并提供秒杀下单链接的行为应视为要约,消费者的下单行为应视为承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结合本案诉争纠纷,涉诉秒杀商品页面中在显著位置明确提示了与涉诉买卖合同有关的要约的内容为“10月27日21:30,1元秒杀骏派D60舒适型一辆(1.5L)”。因汽车的实际价值明显高于1元,将吸引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参与该秒杀活动,故在该要约的语境下,“秒杀”的含义应当理解为在10月27日21:30起极短的时间内,第一个也应是唯一一个下单的消费者与一汽销售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即作出承诺的期限应为自2014年10月27日21:30起极短的时间之内。
陈建国于2014年11月10日10:00下单,显然已超过要约中明确的承诺期限,故一汽销售公司所作承诺并未生效,双方之间亦未成立买卖合同。陈建国以与一汽销售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为由,要求一汽销售公司给付车辆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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