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入人心”的商标维权

来源:翰锐律所

文章摘要
导读 “青花椒”系列商标侵权案被纳入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受到广泛关注,报告载明人民法院以“青花椒”案明确了“碰瓷式维权”不受法律保护的态度,真正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导读
“青花椒”系列商标侵权案被纳入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受到广泛关注,报告载明人民法院以“青花椒”案明确了“碰瓷式维权”不受法律保护的态度,真正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本文以(2021)川知民终2153号案件为例,分析有关商标正当使用的因素考量。
在此案件中,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翠堂公司)以其拥有的第43类“青花椒”文字图形的商标权,对多家使用“青花椒”文字的火锅店以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诉讼,要求火锅店在店招、美团网站上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驳回了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万翠堂公司提起诉讼的基础——“青花椒为什么可以注册成功?”
首先来了解一下万翠堂公司在43类上注册商标的情况,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
2014年7月7日,上海可奈实业有限公司被核准注册第12046607号“”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第1498期商标转让公告显示,2016年4月6日,该注册商标转让给了万翠堂公司。2016年9月7日,万翠堂公司被核准注册第17320763号“”商标,商标内容为左侧是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右侧是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
2018年6月21日,万翠堂公司被核准注册第23986528号“”商标,商标内容为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中间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和竖向排列的砂锅鱼,下方为QINGHUAJIAOSHAGUOYU拼音字样,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
以上“青花椒”系列商标均在第43类上注册成功。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青花椒”作为一味调料,显然在第30类“食品”上是无法注册成功的。但是万翠堂公司将“青花椒”商标注册在第43类上,因第43类服务包括饭店、餐馆等群组,“青花椒”在饭店、餐厅服务中并不属于通用名称,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万翠堂公司在第43类相关群组上申请注册不会因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而无法注册。
举例来说,“小米”如果注册在第30类“食品、谷物”上,会因为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注册成功,但是注册在第9类“智能手机、电脑”上就可以。
但是,笔者认为,青花椒作为一种调味料,天然的和菜品、饭店、餐馆等有一定的关联,在一般大众的认知中还是存在一定混淆的可能性,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对具体服务内容(指餐饮服务在实际经营中具体形式,如火锅、烧烤、面条等)口味、风格等特点的描述性词语,不容易作为商标被消费者识别。
经过检索,上述商标均经历过多次的无效宣告程序,被提起无效宣告理由有:申请人分别重点主张“青花椒”作为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青花椒”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述商标目前仍在无效宣告程序审理过程中,最终结果也还是要看国知局、权利人、无效宣告申请人之间的博弈。但是,不管最终商标无效的结果如何,万翠堂所拥有的商标具有较弱的显著性是显而易见的。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万翠堂的诉讼请求的理由——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馋猫鱼火锅是对“青花椒”商标的正当使用
(2021)川知民终2153号案件中,万翠塘公司将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馋猫鱼火锅店(下称馋猫鱼火锅店)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馋猫鱼火锅店在店招、美团网站上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一审法院支持了万翠塘公司的诉讼请求,馋猫鱼火锅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了万翠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归纳如下:
(一)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本次诉讼之时,万翠堂注册在43类上的“青花椒”系列商标仍旧处于有效状态,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青花椒”商标的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由于调味料与菜品以及饭店、餐厅服务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涉案商标标识和含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万翠堂公司在其自身的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万翠塘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为公众所熟知。
(三)馋猫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1、使用方式存在差异:馋猫鱼火锅店使用的标识并没有将“青花椒”突出使用,与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差异。
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分别是竖行排列的“青花椒”文字商标以及由“青花椒”文字加图案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其中“青花椒”是其商标的主要文字和呼叫部分。虽然馋猫鱼火锅使用的店招和网站店铺名称上使用的标识中包含“青花椒”,但其实体店店招上的“青花椒”字样左上方附加“馋猫”,“青花椒”之前使用“重庆”二字,后面带有“鱼活鱼自助”文字,“青花椒”与“重庆”“鱼活鱼自助”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等方面均保持一致;在其美团网站店铺名称上的“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重庆”二字,后面带有“鱼火锅(文景街店)”文字,“青花椒”与“重庆”“鱼火锅(文景街店)”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均没有将“青花椒”三个字单独突出使用,与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差异。
2、描述性使用+经营惯例:馋猫鱼火锅店使用的标识中的“青花椒”字样系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使用方式亦符合经营惯例。
在我国民间,将特色菜品名称直接标注在餐馆店招上,是一种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中小微餐馆,无论是店招、店名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本案中,馋猫鱼火锅店使用的标识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菜品特色,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字样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该使用方式亦符合经营惯例。
3、使用区域合理:万翠堂公司目前经营活动范围主要在上海、江苏地区,涉案商标在川渝地区并不为相关公众所熟悉。
馋猫鱼火锅店主观上没有攀附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将其与远在上海的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联系起来;馋猫鱼火锅店实体店店招和美团网站店铺名称上的“青花椒”字样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正当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万翠堂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对馋猫鱼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行为,无权干预和禁止,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2022年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提及,最高法2021年审结垄断案件4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7478件,其中特别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四、分析建议
从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中,不难看出法院的裁判考虑了商标法的五十七条和五十九条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区别,前者要打击侵权,后者要保护正当使用,此类原则与例外,是价值取舍的界限。目光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来回穿梭,司法机关将事实置于哪个法条中,决定了法律目的能否实现。司法实践中,不仅要保护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还要保护其他市场主体合理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正当行为。
最高法院的观点则是申明了对于知识产权类的案件的裁判中,权利边界的重要性。
面对越发精细化的司法裁判,笔者认为,可以给权利人和使用人以下建议:
(一)作为权利人,首先要注意进行前期的知识产权布局和后期的商标权利的维护:
1、注重商标本身的显著性程度
申请注册商标时候,对于商标的表现形式,考虑以下几点:
(1)符合法律要求,避开商标法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2)使用臆造词,将显著性强的字或词组合在一起;
(3)跨行业商品使用,可将某类行业缺乏显著特征的名称用于和本商品或者服务毫无关联的行业;
(4)将文字进行图形化的设计,具有一定的美感,使其脱离文字含义。
2、提高商标的知名度
除了商标本身固有的显著性,增强商标知名度的方式还有通过使用增强商标的显著性。将商标置于商品显著、突出、核心位置,给消费者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力,使其在众多同类商品中很快搜索到自己要买的商品,这样消费者才对商标印象深刻。使用实体店铺、网络销售、社交媒体等进行宣传推广,参加商品、服务行业内的展会也是增加商标知名度的方法。
另外,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商标时,注意不要改变商标样式;不得擅自扩大商品使用范围;在发生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商标使用许可或转让、商标期限届满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动时应该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严格遵守《商标法》规定。
3、保持维权的正当性
商标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利并不存在过错,但是要注意维权的正当性,正如最高法工作报告所说:“碰瓷式维权”不受法律保护,即部分商家通过恶意抢注公共资源、地名、人名等商标,因商标使用了通用元素且权利人广泛通过诉讼谋取利润,司法实践中通常不受法律保护。
(二)从使用人角度来说,在使用标识的时候,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标识与被描述/指示对象之间是否有关,遵从行业习惯、商业惯例
如上文提到的餐饮业,将调味料、主要材料等与自身商品或者服务紧密相关的作为实体店招,是可行的,或是当某一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变成行业内共识指代某一类商品,也可以在商品上进行使用。
2、特定标识使用表现形式:不要突出使用,同时标注自有商标,降低侵权风险
作为使用人,在使用一些特定标识(包括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通用名称的商标、表示主要原料的商标等)的时候,可以先进行检索,注意已经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如果已注册的商标是普通的字体,那么要注意不要单独使用或者突出使用。比如本文所讨论的“青花椒”,按一般常见方式使用,不存在突出使用等情形,则使用具有正当性。同时标注自身注册的商标或是经过一定设计的图形,降低与注册商标的近似程度,并降低侵权风险。
3、标识使用的地域范围
商标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来源,他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所标记的工商业企业的商业信誉。地方特色商品对于标识使用的地域范围依赖性更强,商品或者服务所在地的行业惯例或者约定俗成的说法,还有民间故事传说等都会对相关消费者的认知产生诸多影响,从而使相关公众存在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标识使用人在商品发源地之外进行宣传、推广带有特定标识的商品时,注意将其标识背后的地域特征与商品结合,同时要注意避开地理标志商标。
4、积极应诉,勿让“碰瓷式维权”侵犯了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万翠塘公司对多家店铺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部分四川“青花椒鱼”商家败诉。深究其败诉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种:被告当事人应诉不够积极,没有委托到合适、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应诉。很多是被告当事人自己答辩应诉,专业性和答辩效果不佳,举证也不充分;甚至还有新闻报道,有的商家以为法院传票是新型诈骗,不予理睬,丧失了抗辩的权利。因此,使用者面对此类诉讼情形,要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语
商标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在市场化环境下来说,更多的是一种竞争工具,商标权利人依靠在手的商标限制其他人对标识的使用,并将自身的商品或者服务推给相关公众。商标法的价值在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目的是防止市场混淆,鼓励竞争。从最高院的工作报告中明确表明的对“碰瓷式维权”的否认态度,商标权利人维权虽有法可依,但维权方式仍需要谨慎,切忌权利滥用。标识的使用者也不可将所有的批量式、商业式维权一概列为“碰瓷式”,而是要在自身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前提下,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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