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司法证明以及整个的诉讼活动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理论上又将案件事实分为“客观事实”、“法律真实”。客观事实属于实然的状态,正如委托人所言“事实如此”。但审案法官并不知“事实”,故需要运用证据证明事实“如此”。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是待证事实。
那么,待证事实来源于何处?研究待证事实对律师的实务有何促进?
笔者认为,待证事实产生于主张对立。是因有了不同的主张,才需要主张方寻找支持自己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甲起诉乙欠款,乙否认欠款,欠与不欠这就形成了双方主张上的冲突。那么,法官需要查明并用来定案的事实是,乙方究竟是否欠甲方款。这个就是待证事实。由此,证明责任也便应运而生,如乙要提出已经归还欠款的证据,证明债务消灭的事实。
法官永远都在期待能简洁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和律师对事实逻辑清晰的表达。所以,研究待证事实的意义在于:
1、抓住争点,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律师来说并不需要证明完整的事实,只需要瞄准法官需要的定案事实即可。如前述案例中,无需要证明甲乙之间除了借款事实之外的另外事实,比如说,乙是否结婚。尽管如此描述有人会认为,哪有律师会做无用功?其实,笔者所举的例子是再也简单不过的,无用的事实是容易区分的。
但当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时空跨度大、当材料累积如山时,律师的取证方向却并非如此明了。很多人会走到弯路上去。所以,从认识论上说,梳理法律关系、定位对立的主张、明确待证事实,最终确定证据范围,不仅能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同时,也使法官减轻了办案压力。研究裁判网上的判决书会发现,普遍的是“胜诉方首先是对待证事实有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2、确定了核心事实,便于梳理精干的证据。在此从略,此为律师的执业技能范畴。
3、有利于使法官快捷地认定案件事实,使诉讼程序提高效率。
在这一点上,法官自然会欣赏帮助自己理清案件思路的律师。如此而言,主导诉讼的角色因律师的超前思维而得到逆转,法官跟着律师的思维走,胜诉的机率也就大大增加。
4、架构证据与证明事实之间的逻辑论证桥梁。使论辩的思维提前,有利于预测到对方的观点作出应对。
5、律师提前预测到待证事实的范围。便于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确定问题。从而,又反过来促进调查取证工作的进行,以弥补证据的缺陷,使证明达到定案的质量------证明峰值。
大前提、小前提以及到最终结论,其涵摄之途有所规律。诉讼是以证据为王的事实重构过程,以达到法官确信“如此”为标准。运用证据证明事实,是诉讼不变的主题。而明确诉讼意义上的待证事实,才能找到“精兵强将”。
案件的待证事实来源于哪里?
作者:吴世柱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司法证明以及整个的诉讼活动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理论上又将案件事实分为“客观事实”、“法律真实”。客观事实属于实然的状态,正如委托人所言“事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