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的工资追讨与租客无故失踪问题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咨询人:陈先生 你好!我爸是一个小包工头,他所在的建筑单位是一个私人老板承包的。如果那个私人老板把工地转包给别人了,而欠我爸的钱(其中包含民工工资)没给就跑了,请问:我们可以找当地业主要钱吗?

咨询人:陈先生
你好!我爸是一个小包工头,他所在的建筑单位是一个私人老板承包的。如果那个私人老板把工地转包给别人了,而欠我爸的钱(其中包含民工工资)没给就跑了,请问:我们可以找当地业主要钱吗?
我所律师王欢、熊屹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建筑工程中向谁请求报酬的问题,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你父亲属自然人,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应属于建筑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你父亲可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将建筑单位和那个私人老板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它们连带偿付劳动报酬。
咨询人:方先生
2010年12月与租客签订租房合约,租期为一年。2011年11月我通知租客到期后请他们搬走,他们也答应了。可是一个月后,租客就失踪了,欠下400元电费未交,同时还毁坏了两张门,留下了一些生活日用品。如今已经过去3个月了,依然联系不到租客,现在我该怎么办呢?对于租客留下的物品我该怎么处理呢?
我所律师杨林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失踪其遗留物品如何处理的问题及承租人的违约和侵权行为的救济问题。现根据相关规定和你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
一、对于承租人留下的物品的处理问题。
对承租人留下的物品,你可以按照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你们没有这方面的约定,从法律上讲,你也无权丢弃,因为这些物品不是无主物,你应该妥善保管,以免以后产生纠纷。你可以在第三人见证下对其进行清点,最好是在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清点后,开列物品清单,由清点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再把承租人的遗留物品搬出去并妥善保管。之后,你就可以另行出租该房屋了。
二、对于承租人的违约和侵权行为的救济问题。
对于承租人欠缴电费的行为,你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其偿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承租人毁坏两条门的行为,根据《合同法》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你可以向承租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在你联系不到承租人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预交了押金,可以此抵扣门的损失和欠缴的电费。如果没有收取押金,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承租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你的损失不大的情况下,这样做很不经济。
其实,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所以为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你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做一些防范工作,比如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尽量核实承租方的身份,最好留下其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便查询或者收取一定押金,预防承租人的恶意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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