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请托”类纠纷的合同效力认定以及裁判尺度往往因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此类纠纷二审改判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实务中“非法请托”类纠纷的各类裁判思路如下:
“赵唯咏与柯行军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中,二审法院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起诉,认定一审原告请托入学有损公共利益,其请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王某与孙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则认定王某委托孙某处理案涉招投标事项存在不法性,委托合同无效,其所享有的债权并非合法债权,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力保护,因此驳回王某要求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刘楠与孟满利委托合同纠纷2”一案中,法院认定双方达成办理入学的委托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被告应将所收取费用予以返还,且因双方均有过错,故不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利息部分。
由此可见,实务中的裁判尺度、裁判方式有较大差异,而司法实践需要统一尺度,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1赵唯咏与柯行军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琼01民终142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刘楠与孟满利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7738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非法请托”类纠纷的裁判思路
(一)“人民法院案例库”所收录案例的裁判思路
2024年2月22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3”,此案例为该类纠纷明确了相关裁判尺度,下面我们将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分析。
2004年,史某某出于诈骗目的,让邵某某帮其介绍有“非正常途径入学”意图的学生。封某某、胡某某二人为了使各自子女被某高校录取,故联系邵某某并将约定金额经邵某某、穆某某之手交给史某某,邵某某、穆某某出具了收条,而后史某某携款潜逃,封某某、胡某某双方子女均未被某高校录取,穆某某退回部分金额给二人。2005年5月,史某某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
而对于邵某某、穆某某与二原告之间的法律问题,法院首先明确原被告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法院通过合同目的、内容及其所危害的法律利益等几个方面来认定该合同无效:该合同目的及内容为非法办理入学手续,合同目的不正当,内容违反了国家高校招生政策;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利,剥夺了他们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教育机会的可能性,违反了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更是对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秩序的公然扰乱和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因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最后,在被告承担责任数额的认定上,法院将被告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须根据双方过错,决定被告承担的责任数额。该案中原告虽有所防范,未将约定金额直接交给史某某,但原告也具有“非正常途径入学”的目的,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认定二被告应返还二原告所支付的费用,但应适当减轻该数额。
(二)“以双方过错大小予以酌定责任承担”的其他案例
在下列案件中,也体现了上述裁判思路。“郭建雄、刘海菊不当得利纠纷4”一案中,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委托合同,但由于违反公租房申请条件,因此合同无效;而原、被告对签订案涉无效合同均有过错,因此法院酌定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丁玉刚、陈社会委托合同纠纷5”一案中,再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办理提前退休事宜的委托合同有悖公序良俗,合同目的以及手段具有非法性,因此合同无效;且对导致本案的发生,委托人也具有过错,应当自负相应的损失,法院酌定委托人自负30%的损失责任,受托人承担70%的返还责任。“陈某、张某不当得利纠纷6”一案中,陈某与张某欲通过疏通关系等不当方式获取进入中小学校园拓展图书销售市场,该请托事项明显与公序良俗不符,亦不符合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对该请托事项均系明知,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自始无效,双方对此合同无效均负有过错,因此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大小予以酌定责任承担。
(三)对该裁判思路的评析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以及上述案例给我们指明了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即认定合同无效,且以双方均有过错而酌定返还部分金额。该裁判思路不同于“支持返还全部金额”,也不同于“驳回返还请求”或者“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此种裁判思路考虑到了司法裁判的社会影响,在处理时结合了非法请托人的过错,彰显人民法院对不法原因给付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在实际上提高了不法给付者的预期成本,利于司法裁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其虽未判决金额全额返还委托人,但由于委托人对结果的发生有相应过错,也存在违规办事的目的,因此委托人自负相应损失符合法理,该裁判结果并未损害委托人利益。
最后,如“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当“非法请托”类纠纷涉及诈骗罪,向罪犯追赃是挽回受害人损失的途径之一,但并不消灭受害人在民事关系中向受托人主张返还款项的权利,因此在此种“刑民交叉”的案件中,除了向罪犯追赃,受害人还可通过向相关责任人行使请求权的方式寻求救济。
3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2009)徐民二再终字第005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郭建雄、刘海菊不当
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湘1002民初2197号,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5丁玉刚、陈社会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2)豫14民再102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6陈某、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鲁17民终5611号,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语
“非法请托”不可取,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上述案例中法院虽支持受托方返还款项,但仍考量了委托方的过错大小予以认定返还金额的大小,该裁判标准不仅彰显出人民法院对不法原因给付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也表现出法院保护公民权益的价值倾向,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较大参考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的前言部分写明“案例库建成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但在“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收录至“人民法院案例库”后,仍存在“袁某与刘某、山东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7”“李某与王某委托合同纠纷8”“唐某与仲某委托合同纠纷9”等案例支持全额返还请托过程中交付的款项。由此可见,司法实务裁判标准仍存在细微差异,裁判尺度的统一任重道远,因此还需持续观察实务裁判标准的进一步发展动向。
7袁某与刘某、山东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鲁0306民初724号,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8李某与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鲁04民终872号,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9唐某与仲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7民初496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法请托”类纠纷的裁判尺度研究
作者:钟有为律师团队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请托”类纠纷的合同效力认定以及裁判尺度往往因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此类纠纷二审改判的案例也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