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领域,“二倍工资”是一项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将其细化为四类情形。本文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这四种情形的起止时间计算、期限限制及典型案例进行精准梳理。
01.支付“二倍工资”的四种情形及计算规则
【情形一】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起算点: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倍工资截止点: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或者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总期限限制: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有最长期限限制)
举例说明:张一于2025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7月31日劳动关系终止。张一于2025年8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倍工资起算点:自2025年3月1日(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即2025年4月1日
二倍工资截止点:2025年7月31日(劳动关系终止日)
二倍工资支付期间: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情形二】自用工之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起算点: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倍工资截止点: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之日,即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总期限限制: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有最长期限限制)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再计算二倍工资,因此劳动者只能主张“视为”之前的二倍工资。
举例说明:张二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张二于2025年8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倍工资起算点: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即2024年4月1日
二倍工资截止点: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之日,即2024年2月28日。自2025年3月1日起,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计算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支付期间:若不考虑仲裁时效,张二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段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仲裁时效为一年,张二于2025年8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24年8月1日,故能被支持的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情形三】合同期满仍工作,但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起算点: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
二倍工资截止点: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有)
总期限限制: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有最长期限限制)
举例说明:张三于2022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2月28日到期,此后继续用工但未续签。2025年7月31日劳动关系终止。张三于2025年8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倍工资起算点: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即2023年3月1日
二倍工资支付期间:若不考虑时效,因双方一直未补签,最多计算12个月,张三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段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仲裁时效为一年,张三于2025年8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24年8月1日,故张三的二倍工资主张已全部过时效,无法得到支持。
【情形四】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起算点: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二倍工资截止点: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有)
总期限限制:无最长期限限制
分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受12个月上限限制,但受仲裁时效(一年)约束。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张时效抗辩,或者劳动者有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那么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期间可以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一直计算至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有)。
举例说明:张四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2月28日到期。张四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连续工作满10年),张四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此后继续用工。张三于2025年8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倍工资起算点: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即2023年3月1日
二倍工资支付期间:若不考虑时效,张四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自2023年3月1日至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且张四无法证明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张四于2025年8月1日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为一年,往前计算一年为2024年8月1日,那么张四主张的2024年8月1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就过了仲裁时效期间,无法得到支持。
02.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根据适用范围和时效起算点的不同,又分为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
普通时效:适用于一般的劳动争议类型,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特殊时效:专门针对劳动报酬拖欠争议,在职期间不受普通时效限制,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一年时效。
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特殊时效;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普通时效。
03.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首先,按照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计算
其次,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奖金等,存在地区差异。对于北京地区,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一般而言,计算基数包括稳定连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级别工资,不包括加班费、非常规性奖金、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等不稳定工资。但如果加班费、奖金具有连续性、稳定性,也可能计算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
4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仲裁时效的适用?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未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对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
(5)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一倍部分的仲裁时效,可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一年按日计算,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但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除外。
仲裁时效抗辩应由用人单位提出,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支付“二倍工资”的四种情形及计算规则详解
作者:贾文东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在劳动争议领域,“二倍工资”是一项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