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几年,网络短剧迅速风靡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以其简短的篇幅和无限逆转的剧情吸引了大量观众的点击和追捧。有别于一集动辄几十分钟、剧情节奏缓慢的连续剧,短剧的节奏更紧凑,故事进展更迅速,且剧情大多以“逆袭”和“爽”为重要特色,给观众带来了丰富的情绪价值。
投资者们自然也对这一异军突起的现象投来热切的关注。从商业的角度来看,与电影和传统连续剧相比,短剧制作成本低、制作周期短、回报快、利润高,因此可以说是当下最具潜力的投资产品之一。
然而,短剧蓬勃发展的背后也暗含风险和危机。比如说,公众对微短剧的关注开始从内容转向其金融属性。有行业人士坦言,微短剧已经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金融产品。一些剧组以制作和宣传短剧为名义吸收大量公众投资,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容易引发涉及大众的经济犯罪,对社会稳定不利。
01、涉及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相对于大型影视作品,微短剧的前期成本较低,资金筹集的压力也较小,少则十几万,多则数十万。然而,如果网络微短剧过度金融化,成为投资者追求高收益的工具,就很容易演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手段。
在传统影视行业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投资案例并不罕见。当一部影视作品热播并带来巨额收益时,就会受到投资者的追捧。而网络微短剧涉及的非法集资犯罪本质上是这类犯罪的"下沉"。可以说,网络微短剧获益越大,其金融属性就越强,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风险也就越高。
一般来说,网络微短剧筹备阶段常见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种是:
主创团队已有具体的微短剧制作项目,但出于降低收益风险,或出于几种优势资金共同投资以取得更好推广效果的目的,放弃了小范围筹措资金的做法,转而向不特定的公众吸引"投资"。尽管微短剧的制作成本相对较低,但其金融属性决定了追求更高的收益,因此宣传和推广的成本就变得越来越多。这也是一些主创团队不顾后果向外部融资的原因。
为了获得更多的推广和筹备资金,一些主创团队会竭尽全力将微短剧包装成高利润的投资产品,通过网络、传媒、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开招商和融资。甚至承诺或暗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回报投资,并支付巨额的"投资报酬",以吸引更多的资金。这种情况下极易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现实中,利用剧作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并不少见。一些犯罪分子以传媒公司或影视公司作为募资主体,通过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宣传公司的影视众筹项目,转让公司股权,并承诺众筹投资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连续获得收益或回报等,以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种是:
主创团队没有实际的微短剧制作项目,只是通过"灵感"、"简单剧本"或者"创意"来吸引投资,这种犯罪模式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在这种模式中,主创团队没有具体的剧作项目,甚至没有剧本计划。为了谋求不当的利益,他们以虚构的剧作项目为借口进行宣传和融资,并承诺高额的回报。这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构成集资诈骗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显著,刑期相对较高,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犯罪案例是《狐踪谍影》项目。在该项目的筹备和宣传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长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首创了所谓的"版票"概念,声称投资该电影的"版票"可以获得电影公映后的票房收益,吸引了不少人的投资。然而,在制作过程中,电影的主角频繁更换,原本承诺的主演最终没有参演。结果,该公司陷入了非法集资的犯罪指控中。
2021年,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对苏州工业园区长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段某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段某虎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3月,法院审结了一件利用《狐踪谍影》电影“版票”、《代号反抗》电影“门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公诉案。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利用其朋友的身份在某区某大厦注册成立了某传媒公司。该公司也是江苏某影视公司的代理销售商之一,潘某某是该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其利用该公司作为某影视公司的代理销售商,对外向不特定人员宣传、销售《狐踪谍影》电影“版票”、《代号反抗》电影“门票”。
2022年,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潘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对外向不特定人员宣传、销售《狐踪谍影》电影“版票”。经审计调查,潘某某利用该公司以销售《狐踪谍影》电影“版票”的名义向社会吸纳投资款总金额为 1820337.19元;利用《代号反抗》电影“门票”的名义向社会吸纳投资款总金额为5389457.14元。
电影公映本身只是一种普通的内容宣发形式,然而,在"金融产品化"这场东风的助力下,它呈现出一种类似理财产品对外上市的形态,从而容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网络微短剧作为"简配版"的影视作品,利润率远高于传统影视作品,具有更强的金融属性,因此更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发区。
先抛开那些本就意图以虚假的剧作计划骗取公众资金的犯罪团伙不谈,现实中,主创团队在进行资金募集时,除了要注意避免触犯上述提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外,还应注意到集资诈骗犯罪的最重要特征,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影视行业中,这通常表现为本无能力承接相关剧作项目仍承接、募集资金后不用于剧作计划、毫无节制挥霍募集资金等。
02、微短剧剧作团队避免触犯非法集资犯罪的注意要点
为避免微短剧创作过程中的经济风险进一步演变成刑事法律风险,例如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在此,笔者向有意认真制作网络微短剧作品的主创团队提出以下几个关注重点,以便在前期资金筹备阶段做好准备:
01、把握好资金筹集方式和宣传尺度
在进行前期资金筹备时,微短剧主创团队必须注意避免以筹资为目的,盲目地对外进行推广与宣发。例如,避免使用类似“承诺还本付息”、“允诺影视作品公映后分红”等宣传方式,因为这些方式容易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旦制作、宣发、公映过程中出现阻碍,极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投诉甚至控告,使得主创团队陷入被控犯罪的被动境地。
同时,筹集资金的方式应当尽可能避免涉及公众,尤其是不建议采取所谓“众筹”的方式来进行微短剧制作。在进行必要的资金募集时,应尽可能缩小募集对象的范围,把控好募资宣传尺度,避免触及“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法律红线,降低募集对象数量,以减少刑事法律风险的可能。
02、立足实体项目,避免“空想”募资
从募集投资的角度来看,主创团队应尽可能做足前期筹备,以获得投资人的认可并获得更多资金支持。同时,从防控刑责风险的角度来说,充分的前期筹备有助于避免主创团队被指控为"空手套白狼",即被指控集资诈骗的罪名。因此,笔者建议主创团队避免仅凭"点子"、"灵感"等无实体项目就进行推广和宣传。相反,应妥善保存与剧作过程相关的文件,例如剧本、剧作计划书、进程表等,以证明剧作计划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03、建立健全的主创团队财务制度
主创团队应建立健全的项目财务制度,并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以避免因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财务支出不明细而被认定为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有八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其中,类似“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等几类情形,均有可能因“剧作团队财务制度不健全、不透明”而发生。
04、合理分配开支预算,避免单一环节经费畸重
微短剧的宣发、推广费用投入虽与收益有一定的正向关联,但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现实具有一定滞后性。因此,如果募集资金过多被用于投流、买量、造势等宣发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肆意挥霍集资款”,最终陷入被动境地。
结语
古诗有云:“东风不与周郎便,铜雀春深锁二乔”。这句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用来形容“金融产品化”给许多资金不足的创作者团队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可以给优秀的微短剧作品提供更充分的推广和宣传能力。然而,在监管机制不完善、过度谋利的环境下,如果过于追求盈利,忽视了国家法律对于涉及公众募资的规定,一旦触犯刑法,那么“金融产品化”所带来的东风将不会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反而可能会因为触犯刑法而导致主创团队陷入囹圄,葬送他们的前程。这时,他们将不再是“周郎”和“二乔”被锁在铜雀台上,而是被关进看守所和监狱里。
微短剧制作募集资金的刑责风险
作者:叶东杭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言 近几年,网络短剧迅速风靡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以其简短的篇幅和无限逆转的剧情吸引了大量观众的点击和追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