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传媒行业速递(2019年第2期)

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政策法规 1、广电总局发布《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2018年12月2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通知》”)。

政策法规
1、广电总局发布《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2018年12月2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广电总局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后,新增“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登录地址:http://211.146.10.132/NAVP/)模块,对重点网络影视剧(“重点剧”)的信息备案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重点剧标准:投资总额超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和投资总额超100万元的网络电影;
(2)备案主体:重点剧变更为由制作机构完成备案,重点剧以外的其他网络视听节目仍由播出机构完成备案;
(3)备案流程:重点剧在制作前先进行规划备案,取得规划备案号再开始制作,制作完成后进行上线备案,取得上线备案号方可送网络播出平台播出。
《通知》自2019年2月15日起正式执行。
浩天评论:
从程序上,与此前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视听节目”)仅需由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完成自审备案的要求不同,《通知》对重点剧的备案提出了更严格的“一剧两审两次备案”要求;从内容上,在重点剧拍摄制作完成后,包括演员片酬、实际投资、拟播出平台在内的相关信息均需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备案程序的趋严,备案内容的扩大,便于广电主管部门全面管理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和上线情况。(唐洁)
2、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
2019年1月2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换证通知》”),组织全国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电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甲种证”)换证工作。根据《换证通知》规定,广电总局在此次换证中除审核制作机构股权、制作经营业绩、制作节目内容外,还重点关注制作机构是否存在参与买卖收视率、收视率造假及税收违法行为,并要求制作机构在《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中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前述违法情形。
浩天评论:
为强化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业的事后监管,广电总局每年会对持有广电证、甲种证的机构进行业绩审核,审核标准主要包括,其制作内容是否包含法律禁止内容,其股东中是否有境外机构或个人,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等。因2018年国家机构调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变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电证及甲种证持证机构存在换证需求,因此,本次换证工作实际上亦承担了往年的业绩审核职能。
我们注意到,就广电证来说,与以往业绩审核标准不同,本次换证审核中,广电总局特别要求持证机构不得存在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的情形或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情形,否则将不予换发广电证。因税务违法及收视率造假问题是2018年影视行业监管的重中之重,此次换证要求反映了广电主管部门对影视行业监管的与时俱进,亦再次向影视从业者强调了其应坚守的政策红线。(杨涛婷)
3、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如最终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将与证监会已经颁布生效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构成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整个法律准入、监督及管理框架体系。
浩天评论:
根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与我国现行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制度相比,科创板具有如下特征:
1、实行注册制,由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并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2、注册审核周期在6个月左右,较当前A股传统IPO渠道的审核周期明显缩短;
3、财务指标相对宽松,允许尚未盈利的优质成长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4、允许科创板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即表决权差异安排,但必须在上市前完成;
5、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停限制;
6、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价格可以低于市场价50%,且鼓励股票上限提高到总股本20%;
7、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作为针对科创企业的资本市场制度安排,科创板如何有效纾解科创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并促使投资者共享科创企业的发展红利,我们将持续关注。(张鼎城)
4、北京市出台《关于推动北京影视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年2月1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影视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文化科技深度融合、“投贷奖”联动、优化IP产业链软环境、打造影视园区品牌、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加大金融支持、激活影视消费、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升国际传播、建立重点影视企业动态管理体系等10项重点工作;同时,从健全机制、政策统筹、完善统计、加强队伍建设和完善作品评价5个方面制定了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聚焦在影视全产业链发展、行业转型、地区与产品融合发展以及市场监管的联动管理。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规定加大对重点影视企业、重大影视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开设影视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研究设立面向影视园区和企业的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影视企业上市奖励扶持力度,探索建立影视企业上市孵化平台等金融促进措施。
浩天评论:
《实施意见》规划了北京市影视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工作,助力北京市影视企业的发展。但我们注意到,《实施意见》多为原则性规定,具体执行情况尚待配套实施措施的出台。同时,需注意,《实施意见》并未创设财税优惠措施,影视企业税收政策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侯帅)
案例分享
密室逃脱实景游戏抄袭手机游戏案件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28日,就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胖布丁”)起诉某密室逃脱店经营者(“密室经营者”)推出的“迷失岛”主题密室逃脱实景游戏(“密室实景游戏”)抄袭其原创手机游戏“迷失岛”(“迷失岛手游”),侵犯该手机游戏及其相关内容元素的整体和单独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密室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迷失岛手游中的游戏画面、人物形象、物品等,构成对相关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判决密室经营者停止侵权、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胖布丁10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行为是否侵犯迷失岛手游的改编权、复制权。由于前述侵权成立的前提系迷失岛手游应构成类电影作品,但密室经营者在密室逃脱实体店中使用的仅是迷失岛手游的人物形象、游戏画面等部分元素,并未在前述元素之外创作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此,本案中,法院实际上并未对迷失岛手游在整体上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进行评价,仅认定密室经营者在密室中使用迷失岛手游的游戏画面、人物形象、物品的行为构成对胖布丁享有之相关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尽管如此,法院亦未否定网络游戏构成类电影作品的可能性;法院认为,画面精良、制作复杂、有较强故事情节的网络游戏可通过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但对网络游戏的保护方式和路径应根据被控侵权行为的类型、性质、方式确定。
浩天评论:
对手机游戏进行著作权保护,包括两种路径:
其一,将手机游戏中构成作品的元素(如人物设计、背景音乐、脚本、视频内容等)分别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法院即采用了前述“分别保护”的思路。
其二,通过类电影作品(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被适当的装置播放或者传播的作品)对手机游戏动态画面整体进行保护。
但是,因手机游戏包含玩家的参与和互动,手机游戏的整体动态画面因玩家操作的差异呈现不确定性,难以固定,且手机游戏画面的连续性依赖于玩家的持续操作,司法实践中就手机游戏画面能否构成类电影作品存在争议,通常需一事一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案中,法院则未对迷失岛手游在整体上是否属于类电影作品进行认定。
随着手机游戏行业的迅速发展,为鼓励原创,严厉打击手机游戏行业的抄袭行为,未来有必要对手机游戏的著作权定性,以及手机游戏内容的著作权类型归类进行探讨并形成共识。(何为)
行业动态
1、猫眼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互联网娱乐服务平台猫眼娱乐(“猫眼”)在2018年9月3日晚向港交所递交了招股说明书后,时隔数月,于 2019年2月4日,正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香港资本市场“互联网娱乐服务第一股”。
浩天评论:
根据猫眼的招股说明书显示,两大平台合作方腾讯和美团点评,均为猫眼的大股东,有腾讯、美团点评的保驾护航,猫眼的流量资源优势可谓是得天独厚,但这同时意味着在用户资源上,猫眼会存在过度依赖腾讯和美团点评平台资源的问题。正如猫眼在招股书的风险因素中提到“倘我们与腾讯及美团点评订立的协议在到期前被更改或终止,或倘我们在腾讯及美团点评平台上的服务须作出调整或变得低效、不便或无法使用,则我们可能无法保留住现有用户或吸引新用户,从而面临用户增速下滑。”由此看来,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于猫眼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如何防范关联交易风险,逐步摆脱对流量平台的过度依赖,是其未来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王浩然)
2、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
2019年1月23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公告》”),四部门决定自2019年1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具体包括:
一、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严格履行《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责任义务;
二、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大众化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及必要信息规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评估要点,对用户数量大、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App隐私政策和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三、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四、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专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针对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开展自愿性App个人信息安全认证,鼓励搜索引擎、应用商店等明确标识并优先推荐通过认证的App。
浩天评论: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蕴含巨大商业价值,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中,该等规定不集中、较为分散,尚无专门的一部法律予以规制。本次整治是落实《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采取了行政、刑事、行业自律和鼓励引导等综合手段,为期长达一年,以期提高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以本次整治为契机,相关App运营者需注意评估自身的合规情况,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管理,否则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将面临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公开曝光,甚至在情节严重的时面临被处以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梁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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