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发包人往往以承包人未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为由,来抗辩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那么,发包人的抗辩意见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88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799条第1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根据前引《民法典》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并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而开具工程价款发票则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工程款发票这两项义务本身并不对价,不具有对等关系。按照民法传统理论,负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一方,不能以对方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为由,来抗辩对方提出的要求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主张。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一、合同明确约定将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在承包人履行提交工程价款发票的义务后,发包人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设定为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发票,在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受其约束。承包人需在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之后,才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如承包人在未依约履行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则发包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承包人未依约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为由,拒绝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中也指出,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二、合同未约定提交工程价款发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5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提交工程价款发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的,则此时提交工程价款发票和支付工程款两项义务应当同时履行,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问题,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并且,如前分析,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而开具工程价款发票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发包人也不能依据《民法典》第525条第2款“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规定,以承包人未履行提交工程价款发票的附随义务为由,抗辩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最高法民终158号]中认为,关于世纪佳和公司主张中铁建工集团未开具发票,其有权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开具工程款发票系中铁建工集团履行本案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世纪佳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而且开具工程价款发票亦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世纪佳和公司以中铁建工集团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最高法民终1205号]中,关于发票的问题,认为依据涉案《电气设备采购合同》第4.3项约定,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1)…2)货到后的货款支付为:供货方设备到达现场,承包方验收签字确认后,发包方经承包方背书后向供货方支付每笔款项。3)供货方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上述约定,供货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南京自动化公司向敦煌能源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供货方须先交付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才支付设备价款。而且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南京自动化公司已经履行了供货主合同义务,敦煌能源公司应当依约向南京自动化公司支付约定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最高法民申6050号],关于现代城公司可否因兴华公司未开具发票拒付工程款的问题,认为原审已查明,在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兴华公司作为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的主要义务,现代城公司作为发包人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主要义务,向兴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开具发票为兴华公司的附随义务,现代城公司不能以兴华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其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建议
综上,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如合同中未约定提交工程价款发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的,则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往往难获法院支持。
对于发包人而言,如要承包人及时提供工程价款发票,以抵扣税款的,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承包人提供工程价款发票后,发包人才支付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对于承包人而言,则在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之前,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和掌握发包人的资金实力、履约能力和诚信度,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开展商业合作,从而尽量避免引发产生纠纷。
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提交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作者:张振华来源:万益说法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发包人往往以承包人未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为由,来抗辩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那么,发包人的抗辩意见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