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它将这样保护您的孩子

来源:FO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这部备受瞩目的法典不只受法律工作者的关注,整个社会都在跟进《民法典》的动态。这一次,所有人都感受到了“民法慈母般的眼神”。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这部备受瞩目的法典不只受法律工作者的关注,整个社会都在跟进《民法典》的动态。这一次,所有人都感受到了“民法慈母般的眼神”。而对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比之前有了更大力度的保护,这些新规与孩子们息息相关,新法出台后,与旧法有哪些不同?让我们通过案例来看。
一、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父母可以追回款项
这是一个几年前发生的案子。小张从小对各类电子产品和游戏很感兴趣,他在玩一款“战舰游戏”的时候,为自己的游戏角色充值了6万元购买装备,一共分8次完成了充值。因为小张使用的是自己父亲的支付账号,直到月底收到账单父亲才发现,于是他投诉到支付平台,可还是没有要回这笔款项。最终,小张父亲将游戏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认为小张的充值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要求返还充值。游戏公司则不同意返还。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是由于家长监管存在重大过失,二是网游公司违反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酌情按比例返还,判决游戏公司返还3万元。
律师说法:
《民法典总则编》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8周岁以下的孩子,充值游戏的行为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的同意,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打赏行为需要根据心智成熟情况来进行确认。在《民法典》生效后,超出心智水平的游戏充值将可以全额返还。不过,与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小额充值是不能返还的。
二、哺乳期究竟是几岁?孩子怎么抚养?《民法典》有了答案
李萍和王磊未婚先孕,结婚后没多久就生下了孩子王心怡。两人婚后的生活并不幸福,但看在孩子的份上一直维系婚姻,孩子平时的照顾都是王磊和父母在看,李萍只负责给孩子哺乳。孩子快三岁的时候夫妻两人决定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产生了争议。李萍说,法律规定哺乳期的孩子跟母亲生活,我们的孩子还在吃奶,所以是我抚养,王磊查了《婚姻法》,确实写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为了让孩子不受影响,于是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成人。
离婚后,王磊看到李萍收入较少,户口也一直跟着自己,所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但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并且李萍也不存在对女儿抚养不利的证据,因此对王磊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其实,王磊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照顾孩子较多,并且已满2周岁来争取抚养权。此次民法典将哺乳期修改为2周岁,对哺乳期有了明确的规定,不会再让民众产生误解。
三、多收养一名子女不再无效
黄思思的亲生母亲将她在很小的时候丢弃在政府门口,亲生父亲也不愿意收留抚养。江林和许丽夫妻俩看到孩子很可怜,便抱回家进行抚养。当时,夫妻俩已经有了一个孩子,在民政部门咨询之后,发现必须要求无子女才可以收养,否则无法进行登记。二人便一直将思思抚养在身边没有办理手续。
后来,思思的亲生母亲向法院请求收养行为无效,法院也认为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违反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江林和许丽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条件,依法确认收养行为无效。
就这样,尽管江林和许丽对孩子倾注了很多心血,但是因为不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导致收养行为无效。
律师说法: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收养的条件也进行了拓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结合我国的二胎政策,将收养人的条件从“无子女”扩大到“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所以,在《民法典》颁布后,有一名子女的父母可以再收养一名孩子,在进行登记后便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属于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亲生父母想要确认收养关系不存在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困难了。
四、“自甘风险”条款出台,球场侵权可不赔偿
蒋梦和同学是初中生,他们在暑假的时候相约去学校打篮球。
同行的高明作为对方的球员,在拦截对抗的过程中,不小心导致蒋梦受伤住院一个多月。
后经法医鉴定,蒋梦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陪护时间120天。
蒋梦因为是一名体育特长生,这次受伤让他只能像普通的同学一样运动,无法实现运动员的梦想。
于是,蒋梦的父亲便将高明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请求高明赔偿给蒋梦造成的损失,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又因为学校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存在疏忽或不到位的情形,是蒋梦受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学校认为因为是暑假,学校没有义务去监管,损伤事故是高明造成的,有明确的加害人,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中,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在审理后认为,高明虽然未成年,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及后果应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注意能力,其作为侵权加害人,应对蒋梦承担责任,鉴于高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学校在暑假期间,有校园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酌定高明的法定代理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像高明这种校园活动造成的损伤可能会有新的判决。因为《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由于在体育活动中出现一些伤害不可避免,我们也不能苛责学校或者对方一直承担注意义务,这不利于体育活动的发展。不过,“自甘风险”的规定也不是所有的体育活动都能适用。
首先,自甘风险条款要求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学校的体育课是作为教学安排,不一定适用这一规定;其次,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如果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能排除赔偿责任,最后,学校和教育机构承担的主要是教育管理职责,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可参照《民法典》第1199条-1201条来分析认定。
《民法典》涵盖了所有的人生轨迹和活动,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也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有些过去不合法的行为如今变得合法,但同时也要看到,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的行为都能获得豁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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