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欠下的不仅是“经济债”,还有“自由债”。近日,礼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廖某学、王某、廖某英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情介绍:
在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我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发出礼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6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人廖某英、廖某学、王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160000元,判决生效后,三名被告人一直躲避、规避、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原告李某依法向我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11月13日,李某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三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送达期满后,三被告人仍逾期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我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本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却故意躲避、规避执行,给自诉人李某造成了很大的财力和情感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王某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廖某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念: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返还彩礼,一家三口被判刑
作者: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欠下的不仅是“经济债”,还有“自由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