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10时,备受期待的国产3A游戏大作《黑神话:悟空》正式上线,瞬间成为焦点话题,发布首日,在线人数峰值为144万,上线仅一小时,游戏平台Steam在线人数突破百万,全球销量迅速攀升至450万份!
《黑神话:悟空》基于经典名著为核心,是由游戏科学团队(游戏科学:Game Science Studio)开发的以中国神话为背景的动作冒险游戏,截至目前,《黑神话:悟空》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掀起西游狂潮,其爆火的背后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黑神话:悟空》疑似抄袭?

《黑神话:悟空》上线后不久,“塞上李云中”发布微博并附上了《黑神话:悟空》中的“大圣残躯”篇的图片,称与其在2012年出版的《西游记人物图谱》中的孙悟空姿势相近。博主“玄鏐108”贴出《黑神话:悟空》杨戬的臂鞲与其过往设计的臂鞲作品对比图,并附文“又被抄袭了,原创有那么难吗?”对此网友发起激烈讨论,并有质疑“姿势也能鉴定为抄袭?”
著作权法中对抄袭的认定是指完全照抄他人的作品,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改编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与剽窃行为相区别。(剽窃是指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者言辞,采用作者创作出的产品而不说出其来源的行为)
在判定是否构成抄袭行为中,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加以区别:首先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观点,通常情况下采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其次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凡超出法律规定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黑神话:悟空》基于《西游记》改编,而该经典名著的作者吴承恩逝世于1582年(明万历10年),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西游记》早已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落入了公共版权领域,届时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该作品而无需征得许可或支付费用。(注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允许任何人自由使用和改编,但改编≠乱编,改编者仍需要尊重原作品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判断是否构成抄袭:一是需要证明抄袭者具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二是需要对比两部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包括思想传递、情节设计等;三是独创性,被指抄袭部分是否是独立创作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四是被指相似部分在作品中所占比例和重要程度;五是公众对作品的整体认知,是否会将相似部分误认为来源于同一作品。对于基于同一经典的作品或是源自于真实历史的作品,其必然拥有着相同的文化元素,这种一致的文化元素不应当认定为抄袭的判定的依据。
二、游戏用户协议——“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
玩家注册游戏账号时,通常会忽略阅读用户协议,而在协议内容中存在许多易忽视的权利义务。网络游戏用户协议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相互自由意志主导下达成的非官方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协议格式完整、内容详尽、条款完备,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且双方均未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该协议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当游戏用户行为违反了用户协议所规定的条款时,如虚假信息登记、使用第三方插件或者外挂、购买或者销售游戏内物品或者游戏币种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链接:李某以3000元购买丁某游戏账号,并向该游戏长好充值1000余元。数月后,该账号被盗,李某通过各种渠道与游戏运营商申请找回该账号,但其均以该账户属于“争议账户”为由拒绝退还。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游戏运营商返还账号。
游戏运营商提交的《用户注册》协议中明确约定:“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售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游戏账号已绑定了特定且唯一的权利人,根据被告提交的《用户注册》协议中约定,游戏运营公司已明确声明账号权利人的唯一性,其并不支持账号在市场上流通。虽李某购买该账号,但游戏运营公司并非出卖方,亦非买卖平台提供方,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在进行网络游戏购买时,应当仔细阅读并确保正确理解用户协议中指定的规则条款。
三、网络游戏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实务中,网络游戏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部分有奖销售行为、网络游戏代练平台等。
*案例链接:《阴阳师》与《百鬼物语》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两款游戏《阴阳师》与《百鬼物语》均以日本平安时代为背景的日式和风手游产品,属于竞争产品。网易公司发现两款游戏的美术风格、角色形象等内容极其相似,《阴阳师》的86幅美术作品在《百鬼物语》游戏中被使用超过200次。且发现游戏平台方爱九游公司以诋毁《阴阳师》的方式来提高《百鬼物语》的形象。故网易公司以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诉求,将《百鬼物语》游戏开发者友联公司、运营方鲸旗公司、游戏平台方爱九游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阴阳师》中晴明初始、御灵神龙、海坊主等11个形象作为该游戏的重要元素,为公众所知悉。《百鬼物语》中对应游戏角色与上述角色的较为相似,两款游戏类型、题材、背景均相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款游戏具有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游戏运营方采用“诟病”“有毒”等贬义词语损害《阴阳师》游戏形象,给网易公司的商业信誉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其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院判决鲸旗公司赔偿原告100万元,友联公司在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爱九游在3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广州知识产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游戏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黑神话:悟空》作为国产首个3A游戏,可谓buff叠满,但在游戏行业,运营一款游戏不仅需要专业技术和市场运营,还必须密切关注其背后的法律风险!
案例链接:
(2016)京00108民初15454号、(2018)京73民终371号
——不正当竞争(商业混淆)
(2019)渝01民初677号——“外挂案”不正当竞争
(2019)粤0192民初38509号——知识产权侵权
(2020)粤0305民初20834号——提供游戏账号出租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3A游戏《黑神话:悟空》——爆火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作者:昌曼来源:丰国律师

8月20日10时,备受期待的国产3A游戏大作《黑神话:悟空》正式上线,瞬间成为焦点话题,发布首日,在线人数峰值为144万,上线仅一小时,游戏平台Steam在线人数突破百万,全球销量迅速攀升至450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