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刑责上身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饲养宠物的现象普遍化,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引人关注。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饲养宠物的现象普遍化,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引人关注。前不久广东某女子上街遛狗,其狗挣脱绳索撞倒一70多岁的老人,致70老人抢救无效死亡,引起了人们关于养犬问题的深思。本文就宠物犬伤人问题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举证责任做简要分析。
1、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对于宠物犬伤人的事件,民众普遍思维认为不过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钱了事就行,不会被判处刑事责任,但着眼于现有法律的规定,宠物犬伤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2010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康某家所养的狗追咬同村4名村民,致一名男童死亡,据了解,因康某家拴狗链不牢固,之前也多次发生过狗挣脱链锁咬伤邻居家畜的情况,但康某未引起重视,没有更换狗链,最终导致此次惨剧的发生。
法院认为
对康某追究刑事责任基于两点:首先是因案件的影响恶劣,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次,咬人的狗属于“惯犯”,多次咬伤邻居家家畜并经常追咬同村村民,康某作为狗的主人在明知狗链基本处于无效状态的情况,有能力预见到狗会咬伤他人,但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处康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意见
从上述法律我们可以看出,若一般民众饲养禁养的大型、超大型犬等攻击性较强的烈性犬类,饲养人应当预见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因饲养人故意或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中管理者的行为状态,认定管理者是属于过失还是故意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据此认定管理者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一般而言可能涉嫌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2、关于宠物伤人事件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合肥市退休教师赵某晚间散步时,一宠物犬扑上其背后咬了一口,就医治疗花费数千元。索赔事宜经民警数次调解,均未能与犬的主人刘某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余元。
法院认为
赵某诉称刘某的犬曾扑到其身上,刘某表示认可,但其否认犬咬伤人的事实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根据赵某提供的次日就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可以认定该犬伤害赵某的事实。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本案发生,且赵某不存在过错,故刘某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依法判处刘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支出1000余元。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结
一般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通常无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是否存在过错,对动物致人损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减免责任情形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对于违规、违禁饲养烈性动物,适用绝对无过错原则,因此导致的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
3、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底,在合肥市某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何某路过一居民小区附近时,一只拴着的宠物犬挣脱绳索冲出院子将其咬伤。经民警了解,伤人犬为朱某所有。因犬的主人朱某不愿意承担医疗费2000余元,何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负担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8000余元。
法庭上,面对何某的诉讼请求,朱某表示事发时自己不在家,只是民警所描述的位置为自己家,故要求何某提供被犬咬伤的视频或现场证人证明确实是自己家的犬伤人,并质疑是否存在何某挑逗犬才导致被咬的可能。
法院认为
何某主张朱某的犬将自己咬伤,有警方接处警登记为证;朱某声称何某可能存在过错,但也承认自己不记得是否关了院门,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某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处朱某负担何某医疗费2000余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侵权行为而言,被侵权人需主张其自身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其损害的程度,自身损害事实与侵权人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主观上存在相应的过错。而在动物致人损害当中,被侵权人无需主张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具体双方举证责任大致如下:
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1、证明受损害的事实;
2、受损害一方的损害是由侵权人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
实际上饲养的动物伤人比较难确定证据,一般确定证据的方式有事故发生过程的录音、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就诊证明等。
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侵权人负担的举证责任就是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方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只有证明对方有过错,可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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