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避坑法律指南——遭遇虚假宣传,如何维权?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如果文化是诗,那么旅游就是远方。”2025年即将到来,即将迎来一股冬季出游热,看北国雪景,感四方安好!

“如果文化是诗,那么旅游就是远方。”2025年即将到来,即将迎来一股冬季出游热,看北国雪景,感四方安好!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旅行社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部分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采用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游客在选择旅游社的时候,由于信息闭塞,往往会遇到不少“坑”,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一、案例链接
案例一:虚假宣传旅游产品“五星酒店”
案情介绍:刘某与其家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珠海市某旅行社销售的“三亚某五星级度假酒店高级海景房旅游产品”,结果入住后发现购买的五星级度假酒店与实际酒店设施服务存在较大差异,故向珠海市香洲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香洲区工商局经查处认定该旅行社使用虚假广告销售旅游产品,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刘某遂以该旅行社存在虚假宣传向香洲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及判决: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从旅行社购买旅游产品,刘某等一行共8人实际已经消费上述旅游产品,因此刘某等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鉴于案涉旅游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况,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退还消费款13392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刘某购买案涉旅游产品时,宣传其为五星级酒店,被告作为经营者,在对于其提供的服务应当了解、能够了解,实际也是了解的情况下,向原告等人提供的酒店并非广告宣传的五星级,被告亦因此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构成虚假广告并受到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识表示,被告该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就本案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为一个整体,未对具体的食、住、行等进行划分,原告也不能对某一项目自主选择,因此原告作为消费者入住酒店虽只是旅游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但其作为整个旅游产品的部分,无法拆分也不应拆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刘某三倍的消费款40176元。
案例二、旅游公司名校游却“游而不学”
案情介绍:郭某在暑假期间为其女儿,报名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清华北大游学营”,双方签订了消费合同,在附件《家长须知》中明确载明:该游学营是由北京大学“专攻北大”课题组等共同研究的研学方案。根据旅游公司安排,活动第二天上午行程为“游览清华北大校园”“清北学霸随队”。然而该游学点以及安排被旅游公司单方取消,郭某认为旅游公司擅改旅游行程,违背该游学课题的核心价值,且对“清北学霸队”人员存在质疑,认为旅游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罗湖法院。
法院审理及判决: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称案涉游学营是与北京大学“专攻北大”课题组等共同研究的研学方案,此宣传信息无从佐证;“游览清华北大校园”是原告购买该旅游服务的重要考量因素,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进入北大、清华参观,并且取消旅行行程并未事先与原告协商并作说明;对于原告就“学霸队”人员质疑,被告未正面回复。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诱使原告作出错误表示而签订并履行“清北游学”的消费合同,其擅自修改游学服务行程、取消合同约定景点,均构成欺诈行为。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报名费54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6440元,共计21920元。
分析:虚假宣传是指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宣传和说明,致使旅游者产生误认误购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二、跟团旅游容易踩的“坑
(一)旅行团强制购物
根据《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案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因此,在旅游者拒绝购物的情形下,旅游社无权单方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安排付费项目,并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消费。
在旅行途中被导游或者旅行社服务者强迫购物,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迫旅游者购物的,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等,并且旅游者可要求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若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采取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强迫交易对象众多、交易金额达一万元以上,其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即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旅游者在旅行期间购物,需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二)旅游团擅自转团、变更行程
在旅行途中,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因擅自转团,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在旅行途中,因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服务是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中的重要标的,故法律规定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即使因客观原因致使旅游行程无法继续进行,也应当主动与旅游者协商解决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征得旅游者同意。
(三)跟团旅行受伤,是否可向旅行社索赔?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过程中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尽管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旅游者本人不负有任何注意义务,游客应在旅行开始前,仔细阅读旅行社的安全告知书,了解旅途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游客在选择旅游公司时,应选择正规平台,仔细核对宣传信息和审阅旅游合同具体条款,以保障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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