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官的非正常死亡:杀人偿命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2003年3月7日,27岁的黄冈青年孙志刚走在广州的街头,因未携带证件被民警视作“三无人员”,遣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后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03年3月7日,27岁的黄冈青年孙志刚走在广州的街头,因未携带证件被民警视作“三无人员”,遣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后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向世人揭示了在国家公权力面前,公民生命与自由的脆弱。人民对国家机关的警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
时隔14年,一名法官非正常死亡,同样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关注。与孙志刚不同的是,他所代表的,是曾为我们警惕的国家公权力。导致他死亡的,是一个简单的案件:
1994年,傅明生还是陆川县人民法院沙坡法庭的副庭长,某天他接到一个案子:陈某的丈夫龙建才经常打骂陈某,导致其喝农药轻生但被邻居劝止。后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诉讼期间,龙某先后两次采取蛮横手段限制陈某人身自由。法庭经多次调解无效后,一审判决龙建才与陈某离婚。后龙建才不服提起上诉被中院驳回,此事暂告一段落。
只是暂告一段落而已。2017年1月26日,当年案件的审判长傅明生已经退休。下午一点左右,他在住所被歹徒杀害。
凶手正是当年离婚案的龙建才,离婚案后他一直对傅明生怀恨在心,故而产生报复的念头。
从孙志刚之死到傅明生突亡,与其说是山水有相逢,不如叹日:冤冤相报何时了?
所谓“山水有相逢”之说,意指明“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受到官府不当对待的“孙志刚”们,揭竿而起,砍杀贪官,大快人心。在他们眼里,凡是官家出了事,一定有错在先,反官方是天然的正义。傅明生死后,持该立场的并不在少数。
问题在于,傅法官官逼民反了吗?如果一个判决公正的标准在于能否让双方当事人都心悦诚服,那司法的独立性何在?对簿公堂,常常是一种零和博弈,当事人一方所得常常就是另一方所失,如何能够皆大欢喜?无奈之下,法官只能诉诸法律。
司法理应公正,而公正的前提在于独立。独立,使得法官可以排除外界干扰,诉诸良心。法官的良心,当然有被污染的可能,但唯有独立,方可使其最大程度保持平静。法者,平之如水。
司法独立,其义之一为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唯有如此,方可使法官不事权贵,“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其二为财政独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只有先保证了肚皮子,方能让法官“不为五斗米折腰”。其三为信仰独立,法官的信仰只为法律,而非道德与伦理,更非个人一己之私。即便是最极端的自然法学者,也承认法律应为法官首要的信仰。
傅法官死后,陆川法院发布《关于陆川法院退休干部傅明生遭报复杀害的情况通报》,明言:“傅明生同志参加法院工作35年,是一位优秀的人民法官…..”。官方通报当然有假,但死者为大。那些对傅法官之死的无端猜测,是不是犯了中国人的传统忌讳?
刑辩律师,作为公检法机关的挑错机制而存在,自然对法官违法更加敏感。但即便如此,并不成为我们猜测法官之死的正当理由。保持质疑是应该的,这是刑辩律师执业的基础。但是无任何依据的猜测与质疑,只会扭曲刑辩律师的职业价值。
更何况,我们平日里信誓旦旦的无罪推定,为何一到了公职人员就不再适用?这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政治家有政治家考虑问题的角度,政治家的立场是其立身之本。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是非好像不重要,民心才是最重要的。如果批判一位死去的法官可以赚取民心,增加政治资本,政治家也许会毫不犹豫地放弃节操……
可法律人不是政治家,他判断是非的唯一依据应该是法律。当一个法律人的正义不再由法律决定,只有一个原因,便是如凯尔森所言,“这个国家发生了革命”。但显然我们生于和平年代,法律被认为是正义的守护者。
法律对事而不对人,不因被告是平民才坚持无罪推定,也不因被告是高官而放弃无罪推定。当我们号称自己是一名法律人时,就不要做卑鄙政客误导民意的下流勾当。名副其实,是法律人的尊严。言行不一者,必为众人所弃。
傅法官已为亡灵,愿他在天国安息。从青年孙志刚之死到一名法官的非正常死亡,我们发现需要警惕的不仅是官家,还有冲动拔刀的暴民。用“暴民”这个词四叔公是忍不住了,本来我不该有罪推定,也许人家真有天大的冤屈被逼上梁山……可是不管如何,在一个法治的时代,私力救济被禁止。尤其是夺人性命这种大事,更要经过合法程序。
所以就愤怒一次吧: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如果死刑已不合当代之时尚,至少剥夺其自由。唯有依法惩治暴民,才能抚慰法治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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