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九)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总则 第二章 第二十四条 【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总则 第二章 第二十四条
【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针对的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往往是因为先天因素或者疾病、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短时期内难以恢复,有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义有三点:
一是对该成年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选任监护人,以保护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主张该成年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从而避免该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三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交易相对人可以事先决定是否与该成年人进行交易。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易,相对人也可以通过催告法定代理人及时予以追认或者依法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尽快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依据本条规定,该认定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需要由法院作出判决,主要是因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对成年人的权益影响重大。
将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既是对辨认识别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对这些成年人自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因此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此外,这些成年人辨认识别能力缺失的程度各不相同,不宜由一般人做出判断,宜由法院综合各方面情况依法作出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关于利害关系人的具体范围无法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对于第1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本人的近亲属、债权债务人等。对于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本人的监护人、债权债务人等。
但具体案件中,这些主体是否都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申请,也要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认定利害关系人是否是适格的申请主体,需要看本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对其是否有重要意义或者影响。例如,本人的债务人如果不是为了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也不得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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