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法院发布十个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涵盖矿业权相关多个热点问题,通过案例确认和强调了矿业权纠纷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双轨制的规制管理方式。为矿业权的行使和纠纷处理提供了新思路,有利于我国矿产勘探、开采的规范,以及整个矿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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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10起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矿业权权属确认、矿业权出让主体资格的判断、矿业权转让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的独立性等问题,还包括矿产勘查、开采劳务承包与矿业权经营承包的界定、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的区分、矿床压覆侵权纠纷责任承担以及人民法院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效力的特别审查等问题,均为矿产资源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
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不规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的乱象,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此次指导案例的颁布无疑对前述行为具有规制意义。
矿业权比较特殊,它兼具民事属性和行政特性。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正在逐步建立,通过《物权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确定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矿区用地使用权、矿产品所有权、相邻关系人环境权益等问题。同时,出于国家战略安全和生态保护的目的,规定了矿产勘探、开采的资格的赋予有赖于行政许可【《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转让也要贯彻严格的行政审批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这些法律、法规直接会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以及责任认定问题,指导案例中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合同都被判定无效,但这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分配。同时,指导案例也说明,并不是所有矿业权有关的合同都需要严格的行政审批,只有和矿产资源息息相关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才适用行政审批制,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也要注意一定市场自由度。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这些案例,旨在实现矿产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的重要制度,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人的利益平衡。最终达到维护矿产市场秩序、矿产开发管理秩序,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
最高院出台典型案例规范矿业权纠纷解决
作者:道可特法视界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摘要 最高法院发布十个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涵盖矿业权相关多个热点问题,通过案例确认和强调了矿业权纠纷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双轨制的规制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