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评审标准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坚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同时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一、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坚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同时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所以,面对不同形式的商标抢先注册行为,只有通过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利用现今已有的相关商标法律制度来解决问题和预防这种行为的发生,达到维护法律威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体现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有条件地确认了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情况下,法律对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的调整。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家家”商标抢注纠纷案例介绍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日对被申请人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26615号“家家”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申请人称,第一,“家家”商标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被申请人于1999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前几个月内,申请人已经在酒类商品上大量使用该商标,并在山西省地域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而且,自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之日始至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之日前,申请人为进一步扩大该产品的影响,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花费了巨额资金,使其在更广阔的地域范围内取得了更好的商业信誉。第二,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家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第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目的是利用申请人在先使用“家家”商标所创造的良好商业信誉获得不正当利益并使申请人处于侵权甚至被迫停产的危险中,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经过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商评委的审理查明以及合议组的合议,认为被申请人应知“家家”商标为他人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却将与申请人商标基本相同的争议商标抢先申请注册在类似商品上,其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所提的争议裁定理由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二)案情分析
在该案例中,商评委判断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关键在于认定:第一,申请人家家酒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第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这也是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所在。确认了这两个争议问题就可以判断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是否成立,争议商标是否予以撤销的问题。所以申请注册商标的前提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三、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评审标准
(一)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他人商标即引证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使用人已经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商品生产或者提供服务,拥有良好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并为引证商标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引证商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即判定引证商标是否已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形成了“一定影响”,是评审的关键,因为只有确认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才能在相关公众中产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产生对抗他人恶意抢注的权利。这是成为评审标准之一。
(二)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是相同或者近似的,势必会妨碍和影响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在市场上也会造成混淆。所以确认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是评审标准之一。
(三)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对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都以商品相同或类似为条件。《商标审理标准》中也规定:“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原则上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四)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商标法》第三十条中规定的“不正当手段”,是指在被申请人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引证的在先使用商标,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而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判定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评审标准之一就是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的。
(五)在先权利的请求权适用时限为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除外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系争商标无效的,应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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