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以杨某某私自篡改借条内容、伪造证据,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0元。
11月3日在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内,该院院长正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时,查明原告杨某某私自篡改借条内容,伪造证据,将借条中的借款金额由20000元改动为120000元,利率由2%/改为12%利息由400元改为1400元。
如此大额数改动,其行为已严重妨害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对杨某某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决定。
伪造证据 一原告被法院罚款并拘留
作者:克中法来源:克中法

2016年11月3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以杨某某私自篡改借条内容、伪造证据,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