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十大经典案例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经典案例评选委员会依照《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年度经典案例评选制度》之规定,广泛争求律所客户、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士、律所同仁的意见,从南琴律师事务所2021年所代理的案件中评选

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经典案例评选委员会依照《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年度经典案例评选制度》之规定,广泛争求律所客户、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士、律所同仁的意见,从南琴律师事务所2021年所代理的案件中评选出2021年度南琴律师事务所十大经典案例,敬请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批评、监督和关心南琴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No.1
刘某刚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历经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决定撤回起诉,决定不予起诉,决定国家赔偿等五个阶段。(2021)湘072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承办律师:郭彬、黄幸杨
2015年,蔡某因承建棚改小区项目无开发资质。经人介绍后,决定挂靠在祥X公司(刘某刚任法定代表人)名下。该公司名下开发的祥X大厦项目恰与该棚改小区相邻。由于规划设计原因,导致后开发的棚改小区用地红线与先开发的祥X大厦用地红线重合。之后,蔡某与刘某刚达成协议,由蔡某补偿刘某刚15万元作为占用祥X大厦的经济补偿。
起诉书指控,该15万元补偿款为刘某刚敲诈勒索蔡某所得,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某刚收到判决书后放弃上诉,扬言出狱以后要采用极端手段维权,但经辩护律师团队极力劝说才同意上诉。辩护律师团队仔细审查了在案证据并实地走访案涉地块后,认为本案的越线施工事实、款项收付事实未查清,在申请司法鉴定、咨询学科专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测绘的基础上,多次就上述两点重大事实问题与二审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自此,本案峰回路转,刘某刚亦于上诉期满的第二天被二审法院取保候审。后国家赔偿刘某刚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692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赔偿156927.7元;并在刘某刚居住的街道办事处宣读国家赔偿决定书,向其赔礼道歉,并将赔偿决定书予以张贴。该案是裁判文书网湖南省地区2021年公诉案件中的第一起国家赔偿案件。
N0.2

湖南华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XX县佳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新X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确认佳X房地产公司与华X建筑公司两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XX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案件不具有管辖权。(2020)X仲决字第1006号
承办律师:彭登科、郭彬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是新X商投资公司(占股70%)和佳X房产公司(占股30%),承包方是华X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和房产公司由余某一人实际控制。在三方有多份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和房产公司因系高度关联企业,不得就涉案项目单独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在工程完工后私下签订《补充协议(二)》,将三方原来约定的纠纷主管机关变更为XX仲裁委员会,并对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作出实质性改变后,据此立案。
接受委托后,因投资公司前期已自行向XX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失去了向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本案只能继续在仲裁委员会解决管辖问题。承办律师坚持“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的仲裁规则,在强大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下,本案历经6次开庭辩论,仲裁合议庭最终作出了XX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决定,实现了委托人要求程序正当的委托目的。
No.3
张某、胡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十年,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决定对张某、胡某适用缓刑。
承办律师:郭彬
张某、胡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该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四个阶段如同坐“过山车”一般惊险,极具挑战。辩护律师认为两份定罪量刑核心证据“鉴定意见”无论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均达不到定罪的证据标准,辩护律师针对两份鉴定检材从获取、保管、送鉴进行全面有效质证,从而影响法官作出疑罪从轻的判决。本案不仅使用了常规辩护技巧,还充分考虑到互联网领域发展的特殊性,对涉案行业的工作性质、特点进行深度挖掘。总体来说这是一次成功的辩护,得益于从专业领域找到突破口,帮助法庭全面、准确的查明案件客观事实,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N0.4
廖某军诈骗罪一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六年左右有期徒刑,经三次庭审以及辩护人有效辩护后,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三年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对廖某军宣告缓刑。(2019)湘0723刑初284号
承办律师:万长军
被告人廖某军诈骗罪一案,公诉机关以廖某军当庭翻供为由作出六年左右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在承办本案过程中,认真研究该案证据材料并分析该案案情后,向法院申请调取案涉电子数据等证据,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排除了被告人及同案人的部分供述等非法证据。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廖某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No.5
原告甲与被告乙、第三人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甲联合丙起诉乙,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要求乙返还402798元及利息。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2021)湘13民终1652号
承办律师:张晓燕、谭德胜
甲与丙(男)系夫妻,丙隐瞒已婚事实与乙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恋爱期间丙为表达爱意向乙转账多次。后丙与乙因感情不和分手,丙联合甲起诉乙,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要求乙返还402798元及利息。一审驳回甲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此类判决结果纠正了社会不正之风,维护了误当小三单身善意青年的合法权益,对婚姻家庭的稳定、恋爱环境的净化均有帮助。此案类似于湖南版的郎X平案,但裁判思路截然相反,引人深思。
N0.6
原告常德烟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湖南信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90万元,且停止专利侵权行为。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常德烟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2019)湘01知民初2128号
承办律师:龚德友
原告常德烟X机械公司认为被告湖南信X机械科技公司制造、销售的“xx型手帕纸机组”落入其第xx号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第xx号专利的专利权,便起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后被告委托龚德友律师进行代理本案,在和委托人技术员沟通后,确定我方被控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根本区别,且经庭审比对,龚德友律师认为被告的“xx型手帕纸机组”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其中有两个技术特征没有覆盖涉案专利权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xx型手帕纸机组”的方法系采独立式,与原告的集成式控制方法存在根本区别,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但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对方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生效,我方完全胜诉。
No.7
原告杨某平与被告长沙市某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长沙市某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陈某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完全由服务中心承担120万元,二审改判由服务站、陈某臻承担赔偿责任,服务中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1)湘01号民终7420号
承办律师:廖华国
2019年8月,杨某平因身体不适到某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陈某臻处做针灸治疗。治疗时由服务站聘请的人员向某施针(无医师资格),杨某平在接受针灸后突然倒地,随后转院抢救。因卫生服务站系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创办,杨某平妻子余某知以该服务站、负责人陈某臻以及服务中心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类金额308万余元。
一审以服务站为服务中心创办为由,判决服务中心赔偿各类损失120余万元。承办律师继续代理二审,认为一审认定案涉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错误,认定服务站诊疗活动系服务中心的职务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混淆了行政管理行为与经营行为的概念。后二审改判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服务中心承担补充责任。目前陈某臻己将二审确定的赔偿款履行完毕,服务中心实际上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N0.8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明等四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指控陈某明犯寻衅滋事罪的案涉事实共有14起。后经有效辩护,法院最终认定该案四名被告人非恶势力犯罪集团;陈某明组织3起,参与5起案涉事实。(2020)湘0722刑初247号
承办律师:万长军
2020年11月20日,X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明等四名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对陈某明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年。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万长军律师为其辩护。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及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明参与的14起案涉事实收集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及辩护,法院仅认定了陈某明组织3起,参与5起案涉事实;同时认定该案四名被告人非恶势力犯罪集团。辩护律师建议陈某明及家属向案涉被害人赔礼道歉,作出赔偿取得大多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因此法院决定对陈某明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当庭判处陈某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No.9
原告湖南核XX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有色XX矿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法院确认原告享有债权1881676.33元。(2021)桂0332号民初447号
承办律师:龚建
委托人因其债务人广西有色XX矿业公司破产,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三笔债权,共计2201820.33元,结果均遭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委托人向破产管理人提异议后,仍被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后委托人委托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指派龚建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了委托人1881676.33元债权,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委托人对一审结果表示满意,未提出上诉。
N0.10
湖南雄X建筑有限公司控告内部承包人职务侵占案,在刑事控告立案后5日内即挽回损失120万元。
承办律师:付忻
委托人发现项目内部承包人与亲属控股的材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虚增材料入库数量,造大项目的亏损,套取项目资金,导致委托人多支付材料款200余万元。在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下,通过付忻律师团队研究,制定刑事控告方案控告内部承包人职务侵占,在极短的时间内,极力为委托人挽回120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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