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新房遇违约 维权失败责任在谁?

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2016年6月,还沉浸在新婚喜悦中的杨某和曹某却遭到了新房装修失败的打击,迟迟不能搬进新房开始新生活的二人无奈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2016年6月,还沉浸在新婚喜悦中的杨某和曹某却遭到了新房装修失败的打击,迟迟不能搬进新房开始新生活的二人无奈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2016年5月,杨某与曹某二人找到承接装修业务的程某,双方口头约定由程某装修二人新房,装修总价款3万元,工期为一个月。正式开始装修后,程某多次以工程缺钱无法正常开工为由向曹某要求支付装修款,曹某先后支付26800元。杨某与曹某二人由于工作繁忙很少去装修现场监工,到了约定好的交工日期,二人才发现,装修只完成一半,而已完工部分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在与程某多次协商之后,程某仍未能完成装修。无奈,杨某将程某诉至拜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装修款10000元。
拜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发现,原告杨某仅提供了一份装修后期补充签订的简单的装修协议和几张收条,无其他证据证实实际损失,于是向原告释明,因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任何违约责任,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需要进行评估鉴定,但原告提出自己没有钱再支付鉴定费,不进行评估鉴定。经多次调解无效,最终,拜城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杨某与曹某遭受装修和维权的双重失败,自身存在很多原因。一方面,装修之前未签订完整有效的书面装修合同,未能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过早支付装修款,同时又监工不力致使装修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既无有效的书面证据,也未申请评估鉴定,无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仅凭收条和装修协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可见,新房装修万不可贪图便宜,一定要找到有正当合法经营场所的装修装饰店,与对方签订书面装修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赔偿等事项,在装修时不能急于付清装修款,还要进行必要的监工,有必要时拍照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如此,在发生纠纷时,保护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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