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简述
2024年9月21日,某小区8岁儿童在小区与朋友捉迷藏过程中不幸坠井后死亡。调查显示,该井是处于小区绿化带中的消防水井,该水井上仅设置两块木板用于遮挡井口,未按照国家要求设置井盖和安全警示标志。那么,在本案中,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律师将在本篇文章中予以分析,分析仅针对现知案情,请读者理性看待。
案情分析
通过上述案情,律师主要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部分进行分析:
(一) 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为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应当对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进行安全保障,对违反治安、消防等行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行政部门上报及协助处理。若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物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从本案的现有情况来看,水井在小区的绿化带中,属于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范围,但涉案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消防水井处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警示标志进行安全防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物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 刑事责任
1.重大安全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本案中,涉案儿童已经死亡,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若该井仍处于施工过程中,尚未设置井盖或已设置井盖但擅自移动的,则该处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若涉案水井已施工完成,但该水井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过失致人死亡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投机取巧以木板代替井盖的行为造成本次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玩忽职守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就《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中明确表明:“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相关犯罪的,根据其行为性质依法定罪处罚。另外,《意见》还规定了行为人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关案例:
被告人张某某系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负责济南机场路施工质量问题。机场路建成通车后,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损坏等情况,市民多有投诉,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查清窨井盖缺失情况并及时修复,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5年9月,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2018年6月,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4.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国城市窨井盖为“谁所有、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即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责任人负责监管,管理方式为:“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对井盖负责管理职责的公司或其他主体严重不负责任致人坠井并死亡的,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上述情况外,若该井已设置井盖,管理者已尽到监管职责,但井盖被挪用、盗取或损毁的 ,则该井盖的移动者、盗窃者或损毁者也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县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被打捞上来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溺死。姜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8年1月,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儿童在小区坠井身亡,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作者:李龙丹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事件简述 2024年9月21日,某小区8岁儿童在小区与朋友捉迷藏过程中不幸坠井后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