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应该说,草案对特赦人员的范围是做了严格限定的,我们不必担心搜刮民脂民膏的贪官污吏会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在特赦之列(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除外);我们也不必担心因强奸罪入狱的未成年人李某某会在此次特赦中得到法律的优待,因为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未成年犯也不在特赦之列。应该说,此次特赦,既突显了纪念反法西斯胜利这一历史主题,也符合我国刑法上宽严相济这一重要刑罚原则,总体上,是一个彰显大国治国理念、顺应民心的重要举措。
早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高铭暄等刑法学界泰斗就已呼吁实行特赦,当然,围绕特赦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争论至今未休。但依据目前的情况看,此次特赦势在必行,而特赦之后,如何让特赦人员更好的回归社会,将是日后要进行的重点工作之一。
“社会的进步是全体进步,一个负有社会国家原则义务的国家,不能仅满足于对违法者的处罚,而且还必须考虑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他能够在社会上重新找到一个适当的位置。”
从草案规定可以看出,符合前三类特赦条件的人员大多已是年逾花甲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是符合“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这一特赦标准的,而我们接下来更应考虑的是特赦后他们如何以一个良好的、符合社会基本标准的姿态生活下去的问题。我们不希望出现像《肖申克的救赎》里的老布一样的人:曾今,他因为违背了这个社会的规则而锒铛入狱,而今,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亦完完全全抛弃了他,让他只能绝望的在壁柜顶端留下“BROOKS WAS HERE”(老布到此一游)的临终遗言。所以,做好这类特赦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让这些“有功有过”,且已经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了代价的老人,不被社会所抛弃,才符合特赦这一仁义举措的终极目的。
而对于第四类符合特赦条件的未成年犯,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前提下,严格落实未成年轻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转变社会观念,摒弃对他们的固有偏见,为他们重新融归社会创造条件,也是一个宽容的、理性的社会应有的态度。
诚如本文标题所言,我们不仅需要给予他们自由的惊喜,还应让他们感受到国家的善意。
“特赦”是自由的惊喜、是国家的善意
作者:钱启萌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2015年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