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吗?需要承担侵赔偿责任吗?案例告诉你!
1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某焕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张某来同方向驾驶的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某焕跌倒、张某来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后张某焕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焕负主要责任,张某来负次要责任。
事发当时,被告朱某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朱某多次向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公安部门电话报警。张某焕驾驶摩托车行至一村庄时,进入一村民家拿走菜刀一把,朱某见张某焕拿刀,即也从该村民家中拿起一个木棍,继续追赶。追赶过程中,有朱某喊“你怼死人了往哪跑!警察马上就来了”,张某焕称“一会儿我就把自己砍了”,朱某说“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之类的对话。
走出庄村后,张某焕跑上公路,有向过往车辆冲撞的行为。在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后,张某焕随即又站起来,在路上行走一段后,转向铁路方向的开阔地跑去。在此过程中,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等人加入,与朱某一起继续追赶,并警告路上车辆,小心慢行,这个人想往车上撞。
张某焕走到一铁路,翻过护栏,沿路堑而行,朱某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朱某边追赶边劝阻张某焕说:被撞到的那个人没事儿,你也有家人,知道了会惦记你的,你自首就中了。2017年1月9日11时56分,张某焕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火车机车上的视频显示,朱某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2017年1月9日12时02分,张某焕被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
案件发生后,张某焕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某福(张某焕父亲)和张某凯(张某焕儿子),与铁路公司签订《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协议》,协议内容:死者张某焕负事故全部责任;铁路方在无过错情况下,赔偿原告张某凯4万元。
之后,张某焕和张某凯将朱某告上法院,主张朱某对张某焕的死亡存在主观故意和明显过错,对张某焕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认定朱某属于见义勇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来受伤倒地昏迷,张某焕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朱某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某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某焕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被告朱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其次,从被告朱某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某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被告朱某的手机视频和机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某焕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某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的行为。
在张某焕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某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张某来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朱某未能准确判断张某来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张某焕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某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某焕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某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张某福、张某凯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3 知识拓展
行为人见义勇为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或死亡的,需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和承担责任的多少,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违法性、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的伤亡是否具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与不法侵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
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吗?需要承担侵赔偿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