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下午4时29分,最高人民法院网权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意见》全文共计33条,较之最高法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明显多了很多内容;但法纳君发现,这些内容大多可见诸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早前颁布的司法解释,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意见》主要是针对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重申其应对之策。
当然《意见》也提及了新内容、新规定,接下来法纳君就要解读这些干货。
新内容
1、首次提出,在庭前会议中,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意见》第7条规定: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2、明确指出,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若检察院不同意撤回起诉,则在此后的庭审中,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对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3、正式承认,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
《意见》第14条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
其实早在2016年7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便首次启用远程证人出庭系统,让无法亲自来到现场出庭作证的证人以视频方式出庭作证,而该证据是认定被告人酒后驾车肇事的最重要一项证据。
4首次规定,法院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
《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给予补助。
刑诉法第63条及其司法解释第207条仅是提到,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5、明确认可,法院可驳回排非申请。
《意见》第22条规定:被告人在侦查终结前接受检察人员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不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
6、正式明确,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以录音录像为准。
《意见》第24条规定: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实践中,若出现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情况,往往会主张排非申请,将二者一并排除,而这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此条规定明确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实践问题。
7、正式明确,应录而未录,或所录存在剪接等情形的,属于瑕疵证据,而非一概排除。
《意见》第24条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违法取证不等于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取得禁止不等于证据使用禁止,是证据法理论的两个基本。
写在最后的话:
庭审实质化是我们司法改革的重点,刑事案件的庭审在这个方面更是难点。
推进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也并非某个机构、某个团体或者某个人的力量可以实现。
要想真正的实现庭审实质化,需要我们所有法律共同体,用共同努力来共同维护自己职业的尊严。
我们离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还有多远?——解读最高院最新权威发布
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来源:法纳刑辩

2017年2月21日下午4时29分,最高人民法院网权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