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TYPE-C可扩展显示器未侵权——中强精英案解析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深圳市松冠科技有限公司(以后简称松冠科技)起诉优派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后简称优派科技)、广东中强精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后简称中强精英)、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以后简称京东利昇)以及北京世纪贸

深圳市松冠科技有限公司(以后简称松冠科技)起诉优派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后简称优派科技)、广东中强精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后简称中强精英)、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以后简称京东利昇)以及北京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后简称世纪贸易)侵犯其名称为“一种具有双TYPE-C全功能接口的显示器驱动板”、专利号为201920149993.7的实用新型专利(以后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松冠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四公司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判令优派科技和中强精英两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判令京东利昇和世纪贸易两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判令四公司连带赔偿其合理维权费用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良马专利团队接受优派科技和中强精英公司的委托后,首先对原告起诉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研究分析。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5不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从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来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较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实具备创造性,同时涉案专利同日申请了发明专利,所以初步可以判定涉案专利本身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公证书显示松冠科技以1899元从优派科技在世纪贸易经营的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购买到了型号为TD600的双TYPE-C可扩展显示器。由于被诉产品在京东自营店上有着一定的销量,所以如果被诉产品被认定侵权,那么结合专利类型、产品售价以及产品销量,松冠公司主张的100万赔偿金额被法院支持具有较大的概率。

在做完专利稳定性和赔偿支持度分析后,我们开始了本案最为重要的侵权比对分析。中强精英公司安排电路设计技术人员带着被诉产品来到我所,我们针对涉案专利仅有的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进行逐一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内容为:一种具有双TYPE-C全功能接口的显示器驱动板卡,包括第一TYPE-C接口、第二TYPEC接口,第一TYPE-C接口、第二TYPE-C接口的信号输入端分别与第一连接设备、第二连接设备的信号输出端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TYPE-C接口、第二TYPE-C接口电源端均与PD电源控制电路双向连接,PD电源控制电路通过DC-DC转换器与系统电源双向连接;PD电源控制电路的控制信号输入端与协议芯片的控制信号输出端连接,协议芯片的CC信号连接端通过通讯控制电路分别与第一TYPE-C接口、第二TYPE-C接口的CC信号连接端连接,第一TYPEC接口、第二TYPE-C接口的USB2 .0信号端均与USB端口切换器的信号输入端双向连接,USB端口切换器的信号输出端通过USB HUB芯片与若干个USB接口连接;第一TYPE-C接口、第二TYPE-C接口的输出信号端分别连接第一SWITCH芯片、第二SWITCH芯片的信号输入端,第一SWITCH芯片、第二SWITCH芯片的信号输出端与显示信号处理电路连接,协议芯片的正反插控制信号输出端分别与第一SWITCH芯片、第二SWITCH芯片的正反插控制信号输入端连接,协议芯片的选择控制信号输出端与USB端口切换器的信号输入端连接。由于专利权利要求表述的专业性,作为技术人员很难理解到权利要求表述的内容以及其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以我们逐一向技术人员讲解每一个分解技术特征的具体含义,并引导技术人员结合具体的被诉产品来讲解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

经过逐一比对后,我们认为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①被控侵权产品的PD电源控制电路通过DC-DC转换器与系统电源单向连接,而并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双向连接;②被控侵权产品并没有USB HUB芯片,所以也不会有USB HUB芯片与若干个USB接口连接的技术特征。针对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我们认为区别技术特征①的侵权可视度低,不易通过针对被诉产品的直接比对来判断是否存在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存在区别技术特征①需要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确定。我们同时认为区别技术特征②的侵权可视度较高,可以通过针对被诉产品的直接比对来判断是否存在该区别技术特征,松冠科技如果主张被诉产品存在“USB端口切换器的信号输出端通过USB HUB芯片与若干个USB接口连接”这一技术特征,那么其必须在被诉产品上指出哪一个芯片为USB HUB芯片以及被诉产品上的若干个USB接口,只有明确指出USB HUB芯片的具体位置以及对应的若干个USB接口,松冠科技才能够进一步主张USB HUB芯片与若干个USB接口连接这一技术特征。经过与中强精英公司的技术人员的反复确认,我们认定被诉产品没有USB HUB芯片,也没有若干个USB接口,所以就更不可能具备“USB HUB芯片与若干个USB接口连接”这一技术特征了。在确认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存在可视度较高的区别技术特征②后,我们答复优派科技和中强精英两公司,本案可以直接做不侵权抗辩。
2021年1月6日本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在庭审的侵权比对中,我方直接指出被诉产品不具备我方所分析确定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①,松冠科技代理人仅论述了被诉产品必然包括“PD电源控制电路通过DC-DC转换器与系统电源双向连接”这一技术特征,不存在我方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①,因为要实现双TYPE-C接口盲插以及预定义供电就必然需要具备“PD电源控制电路通过DC-DC转换器与系统电源双向连接”这一技术特征,否则无法实现双TYPE-C接口盲插以及预定义供电。我方指出被诉产品的PD电源控制电路通过DC-DC转换器与系统电源单向连接,所以仅可以实现任何一个TYPE-C接口给系统电源供电。但是由于PD电源控制电路通过DC-DC转换器与系统电源单向连接,所以被诉产品的系统电源无法通过DC-DC转换器向PD电源控制电路供电,我们的这一论点可以通过被诉产品在不外接电源时没法给插接在任意TYPE-C接口上的外部设备充电来加以证明。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②,松冠科技代理人认为被诉产品存在USB HUB芯片,但是没法确定USB HUB芯片的具体位置。我方要求松冠科技代理人指出其主张的被诉产品上的若干个USB接口,松冠科技代理人不能指出,我方进一步要求其确认被诉产品上不存在若干个USB接口。在法官的督促下,松冠科技代理人确认被诉产品上没有若干个USB接口。
松冠科技于2021年3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发出撤诉裁定书。至此,本案以四被告胜诉宣告结束。从本案原告角度来看,事先的侵权比对分析做的不够细致是导致本案败诉的主要原因。其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非必要技术特征也是导致其在本案败诉的另一主要原因。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