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序 言
“人在江湖走,哪能离了酒。”春节期间,聚会多,席间免不了要被人吆喝几句,顺便多喝几杯,但是,请注意:好酒莫贪杯,微醺胜买醉!时刻谨记以下风险,才不会让你掉进法律的坑儿里!
首先,作为饮酒的主体,即成年人,我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自己的先前行为让某个人陷入了危险之中,我们有当然的义务要尽力避免损害的发生。比如:把喝酒的人安全送回家,劝诫喝酒的人不开车,喝酒的时候及时劝阻不能喝的人等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正确打开过年的方式!具体怎么做?且听我细细道来。
2饮酒的正确打开方式
一、送佛要送到西,送人要送到家
对于那些喝多了不省人事还要自行回家的人,我们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的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仍要注意的是,送到家的概念可不是送到家门口,而是要送到家属的手中,否则出了事儿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释法:【(2019)豫13民终7526号】
李正玉在当天晚上与黄法明共同饮酒后送其回家,按常理算尽到了一定的照顾义务,但在黄法明上楼梯摔倒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特别是在去诊所寻求帮助被明确告知应将醉酒昏迷者送往医院救治后,仍怠于采取措施,自行离开,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组局虽热闹,发起者要尽责
大家一同饮酒,即负有了对彼此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对于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强迫倒酒行为的,会加重喝酒主导者或组织者的注意义务,所以作为饭局的发起者,即使没有在酒桌上劝酒,也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释法:【(2019)粤20民终6125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曹海珍事发当晚虽然未参与共同饮酒,但其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参加聚餐活动的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其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风险,却任由吴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亦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吴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三、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从相关案例的检索情况来看,共同饮酒后死亡的事件中,交通事故占大多数,这样来看,劝阻酒后不开车就成了基本要求。
案例释法:【(2016)豫0923民初1857号】
本院认为,亲朋好友之间饮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被告周战如在与二原告之子苏利博共同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同意苏利博驾驶机动车与被告苏瑞涛一起送其回家,未尽到劝阻、通知、照顾之义务,导致苏利博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其不作为行为与苏利博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具有过错,因此应对二原告因苏利博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劝酒不可取,否则酿大祸
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劝酒行为,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当然,在此种情况下,醉酒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是说免除其责任,法院一般会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程度,判决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释法:【(2019)粤20民终6125号】
首先,从利益分析的角度看,共同饮酒达到一定程度,其醉酒状态导致饮酒人危险显著增加,这种增加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通过行为使他人风险增加,则法律就应使其负有控制危险的义务。饮酒行为增加了共饮人的安全风险,共饮人之间应该相互照顾、保护,以减少该增长的安全风险。
第二,从危险控制理论来看,参与人对饮酒人饮酒的多少以及在饮酒之后的状态相对清楚,因此更加可以预见到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危害,并最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
第三,从经济成本来说,共饮行为本身是私人的活动,除了参加饮酒的人以外,其他人或社会对于饮酒人安全的干涉能力是有限的,而由于更加接近饮酒人,共饮人无疑能够对饮酒人的行为产生直接有效的干涉,避免和减轻损害发生的成本最低。因此,对强迫劝酒,有能力而未尽保护、警告、劝阻其他同饮人勿从事危险活动的情形,应属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3结 语
可见,酒桌并非法外之地,小酌怡情,酗酒伤身,即使“因寄所托”,可也要记住不能在酒桌上“放浪形骸之外”。
来都来了,不整点啤的红的白的? ——浅谈过年喝酒的法律风险
作者:刘雅琪来源:昶兴律师

1序 言 “人在江湖走,哪能离了酒。”春节期间,聚会多,席间免不了要被人吆喝几句,顺便多喝几杯,但是,请注意:好酒莫贪杯,微醺胜买醉!时刻谨记以下风险,才不会让你掉进法律的坑儿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