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酒店内商铺销售假货,酒店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案情简介 香奈儿是一家全球著名奢侈品公司的品牌,其在中国拥有第145865号“CHANEL”字母商标(第18类)、第G546534号“CHANEL”字母商标(第25类)等多项注册商标,其中第145

一、案情简介
香奈儿是一家全球著名奢侈品公司的品牌,其在中国拥有第145865号“CHANEL”字母商标(第18类)、第G546534号“CHANEL”字母商标(第25类)等多项注册商标,其中第145865号、第75979号、第G546534号“CHANEL”商标曾被商评委及北京高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广州凯旋大酒店下属分公司华美达酒店是一家高档星级酒店,酒店内某一承租商铺未经授权或许可销售带有香奈儿注册商标的鞋、包等商品。香奈儿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商铺所有人销售侵犯香奈儿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酒店故意为商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行为则构成共同侵权。
二、主要争议及判决结果
该案历经两审,初审与二审判决均认定商铺所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对香奈儿承担赔偿责任,主要争议在于酒店是否对涉案商标权利人构成侵权,应否对商铺所有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酒店对商铺的直接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帮助侵权的主观故意,因而不构成对香奈儿的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要判断酒店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即故意),应当考虑酒店是否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以及商铺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足够明显等因素。二审法院分别从涉案商标品牌知名度、酒店基于与商铺的特殊关系而拥有的对商铺的广泛管理权、与广泛管理权相对应的更高的酒店监管义务、有被诉先例后应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等层面分析了酒店的注意义务,认为酒店对商铺的售假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且商铺的侵权行为足够明显,因此酒店对商铺的售假行为构成应知,其为商铺售假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帮助侵权,与商铺所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被选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三、相关问题分析
1、帮助侵犯商标权的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要认定行为人构成该条规定下的商标侵权,应满足三个要件:①他人直接实施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②行为人在客观上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即帮助;③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以上要件中,②和③与行为人直接相关,有必要进行着重分析。
关于何为“提供便利条件”,2014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在发生承租商铺侵犯商标权案件时,由于酒店为商铺提供了经营场所,一般在客观上构成为侵权者“提供便利条件”。
关于何为“故意”,本案二审法院将其解释为“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的合法权利带来损害,在主观上对这种损害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事实上《商标法》《侵权法》中均无有关“故意”的明确定义。另一方面,我国《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进行了界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可以发现在刑法的该定义中,只有“明知”而无“应知”。从法律效果来看,“应知”是比“明知”更加严格的归责前提,若把侵权中的“故意”定义为“明知或应知”,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扩大权利的保护范围(相对于只有“明知”而言),然而二审法院并未就其对“故意”的解释给出具体的论证。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中“故意”的认定还需进一步探讨。
2、酒店对承租商铺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二审法院之所以认定酒店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认为酒店对承租商铺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且并未被充分履行。正如二审判决所说:“一般来说,向酒店商铺购买商品的顾客主要也是酒店的顾客,酒店商铺提供的商品购买服务无疑构成酒店对顾客提供的整体酒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酒店商铺的售假行为必然有损酒店之声誉。酒店为维护自己的市场声誉,理应对酒店商铺的售假行为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
关于注意义务,《牛津法律大辞典》做出的解释是:“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在侵权法中,行为人无需因疏忽而承担责任,除非其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违反了应对原告承担的注意义务。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在酒店的语境中,酒店对承租商铺的合理注意义务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酒店与商铺关系的密切性、酒店对商铺侵权行为的预见可能性、酒店作为监管人应该尽到的职责等等。
四、小结
综上所述,若酒店内承租商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酒店只有在构成主观“故意”的前提下才承担连带责任。而关于“故意”的认定标准,还有进一步的探讨空间。另外,根据多方面因素,酒店对其承租商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此,酒店应加强对酒店内承租商铺的监督与管理,以尽可能高的标准履行相关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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