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 你以为的“打无罪”VS实际上的“打无罪”。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笔者时常会面对焦急的家属“一个劲儿”地追问案子有没有可能“打无罪”“给缓刑”。
导读
你以为的“打无罪”VS实际上的“打无罪”。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笔者时常会面对焦急的家属“一个劲儿”地追问案子有没有可能“打无罪”“给缓刑”。
事实上,对于前一个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历年审判数据(详见文后附表)已经明确作出了回应:无罪案件几乎是“万中取七”;而相较之下,适用缓刑的案件比例就高很多,因此自然也成为辩护律师努力争取的方向。
然而,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单罪宣告缓刑是容易理解的,但是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形下是否还能沿用单罪情形的规则,显然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因此,下文将从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两个维度,对该问题作出分析说明。
1、法律法规
根据现行《刑法》第74条,绝对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是当事人被认定为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之所以要对这两类人群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累犯者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罪风险都较大,已经实质上不符合《刑法》第72条的缓刑条件。
除上引法条外,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存在数罪并罚不得适用缓刑”,因此对于不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当事人而言,即便触犯了两个以上罪名,如其仍在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范围内,仍然有争取缓刑的空间——当然,这需要辩护人根据案情整理搜集证明其主观恶性低、犯罪情节轻微、对所在社会无不良影响的有利证据。
2、司法实践
关于前述问题,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已作出过《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1998〕高检研发第16号,下称“《复函》”),明确说明: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由于截至本文发稿之日,上述《复函》仍未废止,因此笔者认为《复函》传递的精神是:数罪并罚是对量刑幅度的调整规则,其本身所依赖的评价标准(如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仍与缓刑的适用条件相联系,因此未超出“罪刑法定”的基本框架,符合刑法的规则要求与目的。
进一步说,《人民法院报》于2015年刊载的一篇同主题文章也表达出类似观点:对于身犯数罪的行为人在适用缓刑时要严格谨慎,对于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即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更要综合案情,全面分析,从严审查。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出发,上述“从严适用”的量刑逻辑已经从理论层面的讨论进入到具体罪名的司法解释中,以下试举两例:

生效时间

司法解释名称

相关规定

2012.08.08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7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2020.09.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因此,上述司法解释已经能够清晰说明:真正对适用缓刑产生障碍的是案件中具体的犯罪情节,而对犯罪情节(不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的具体分析又是基于所涉罪名本身的特殊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换言之,在当事人已经因为侵犯多个法益而需要承担数罪的刑罚时,适用缓刑的条件就会变得非常严格,这也更加考验辩护人能否基于罪名、案情、在案证据提出合理、有效的辩护观点和意见。
3、结论
第一
数罪并罚在原则上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对于特殊的罪名可能存在严格的限制条件,办案人员对于该类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涉及的罪轻情节在审查、认定时可能会从严把握
第二
在当前大力推行“认罪认罚制度”的背景下,对于有争议的量刑建议(观点),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便将充分、完整的法律意见提交办案单位,争取与办案人员作更多交流,避免因为认知差异过大而无法协商取得良好的结果。
附表格
无罪数据统计表

年份

判处罪犯人数(万)

公诉案件无罪人数

自诉案件无罪人数

宣告无罪人数(总)

无罪比例(‰)

2013-2017

607

2943

1931

4874

0.8

2018

142.9

517

302

819

0.6

2019

166

637

751

1388

0.8

2020

152.7

656

384

1040

0.7


PS:
1.表格数据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历年裁判统计
2.公式为:无罪比例 = 宣告无罪人数(总)÷ 判处罪犯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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