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焚烧,由谁管理?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一 我们先看看法律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

一 我们先看看法律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施行)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应当由环……等一哈!各位同学请注意(严肃拍黑板脸),上述罗列的为2000年9月1日施行,现已失效的曾经版大气法,现应以下列新版大气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施行,现行有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看出来了么?在2000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曾经版大气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但是,人都会变,更何况是法律?
2016年1月1日,新版大气法实施后就明确了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罚。那么就杭州市而言,到底哪个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呢?请君下滑屏幕。
二 再来看下地方性法规怎么说
1《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7.1施行,现行有效)
第九条第(九)项:
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未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港实话,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是很霸气的,哐一下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没有任何歧义了: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未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就目前而言,杭州市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未出台规章确定过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具体由哪个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因此,根据该条例,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直至杭州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了某个具体监督管理部门
不!过!
省人大似乎忽略了农村区域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仅限于城市区域,对于在农村范围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城管应当无权进行监管,那应当由哪个部门管理呢?请君下滑屏幕
2《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16.8.4施行,现行有效)
第五条第二款第(八)项: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秸秆禁烧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
之前以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已经规定得挺细了,没想到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更给力,如何给力?待我徐徐道来:
根据《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八)项的描述:
农业主管部门职责:1、农村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2、所有区域的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
也即: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是归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但是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得分区域,如果是农村,则由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如果是城市,则其露天焚烧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管理
可能有些同学会想:市人常委的法规和省人常委的法规规定好像有点冲突啊,省比市大,是不是应该听省人常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也即,《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都属于同一效力等级的地方性法规,杭州市人大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且制定后需报请省人常委审查,因此,两者之间当然以规定更细致的《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为准
三 再看看部门规章怎么说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颁布实施)
第八条第(二)项: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虽然还未实施仍在征求意见中,但趋势已定,从城管部门角度来说,且不论《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任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单就《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对于城管部门的执法范围的规定来看,城市范围内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执法权已经非常明确归由城管部门。
四 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怎么没了?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7.1施行,现行有效)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对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业废弃物的行为会对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当然应当参与其中,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是以协调组织、监察监督各部门妥善履行职责的方式参与其中。
五 结论
对于杭州市农业废弃物的管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综合利用应当由农业主管部门管理;
其次,城市区域焚烧农业废弃物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管理;
又次,农村区域焚烧农业废弃物应当由农业主管部门管理。
最后,由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协作机制、监督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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