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走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谁承担?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8月23日早晨6时,中央气象台发布今年首个台风红色预警。“天鸽”来了。 8月23日12时50分,“天鸽”登陆广东省珠海南部沿海,给广西、广东、海南、福建4省区带来强风暴雨。

8月23日早晨6时,中央气象台发布今年首个台风红色预警。“天鸽”来了。
8月23日12时50分,“天鸽”登陆广东省珠海南部沿海,给广西、广东、海南、福建4省区带来强风暴雨。
“天鸽”飞过,我们到底遭遇了啥?
问题来了,如果户外广告牌、窗户玻璃、花盆、空调外机等从高空坠落,致人损害,谁来买单?
案例经过
2012年8月8日为台风天气,当天上午7时许,吕某行走在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通河二村XXX号大楼门口遭空中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其头部出血并倒地不起,经120到场检查抢救后,当场确认吕银珍已死亡。
吕某家属孙乙、孙甲、沙某某认为,昌兴公司作为通河二村XXX号大楼之物业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故起诉要求昌兴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24,600元、丧葬费25,9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事故发生于通河二村XXX号大楼门口,该幢大楼的物业管理单位即为昌兴公司,昌兴公司理应对该幢房屋之公用设施进行妥善管理,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理应及时消除。事发当天系台风天气,在事发之前的8月6日,昌兴公司曾张贴通知请居民做好应对台风天气的准备工作,可以反映当时昌兴公司已充分了解到台风天气即将到来,故昌兴公司作为122号大楼的物业管理人,应及时对公用部位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事发后,据民警排查,事发时坠落的玻璃仅可能来自118号及122号两幢大楼,但118号大楼玻璃均完好,122号大楼居民家中玻璃均完好,但公用部位玻璃存在缺失、损坏。另有目击者反映,有一块玻璃在吕某头上碎裂,吕某被砸到后就倒地再没起来。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反映事发当时吕银珍确系遭玻璃砸伤倒地,虽未有目击者看到砸中吕银珍的玻璃从何处坠落,但118号大楼玻璃均完好,122号大楼居民家中玻璃均完好,公用部位玻璃存在缺失,故事发现场坠落的玻璃来源系来自于122号大楼公用部位存在高度之盖然性,昌兴公司作为该大楼物业管理单位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昌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乙、孙甲、沙某某死亡赔偿金724,600元、丧葬费25,9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费用800,584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八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即使在台风天气下,花盆、窗户玻璃、户外广告牌等脱落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推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过错且要承担责任,台风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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