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毒凶猛,连监狱也不放过。昨天,媒体报道湖北、山东、浙江三省5个监狱有罪犯感染疫情,其中湖北武汉女子监狱确诊230例,湖北汉津监狱确诊41例,山东任城监狱确诊200例,浙江十里丰监狱确诊34例,此外,尚有疑似病例。
监狱是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实行严密的人员监控管理,为什么还会涉疫?对于这次监狱疫情,是否存在官员失责?该如何追责?在这个春日庸懒的午后,小编一边喝着咖啡,一边与老杨进行线上闲聊。于是,就有了下面的对话。
与老杨连线
小编 :老杨,看新闻了吗?监狱也沦陷了哦!
老杨 :看你这大惊小怪的,这是昨天的大新闻了,谁人不知?不过在监狱也发生这么严重的疫情,确实令人意外。
小编 :在我印象中,监狱有高墙、电网、铁门,岗哨林立,蚊子都飞不进去,这病毒是长翅膀了吗?怎么就进去了?
老杨 :监狱当然是管控严密的地方,但监狱不是世外桃源,何况世外桃源也有渔人舍船而入呢。监狱也有人员流动,特别是管教人员进出,每天都有,病毒正是由这些人员带进去的。
小编 :我懂了,发生这么严重的事,这些带毒的管教应该承担责任了吧?
老杨 :当然,这些管教人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媒体报道已有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但也有人仅是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小编 :听说山东省司法厅厅长以及这几个监狱上上下下的官员撤了一大批,是否属于追责?
老杨 :对官员追责一般分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刑事处罚三大类,目前媒体报道的用语是"免职",
免职不同于撤职,免职不属上述三种处理方式的任何一种,应该只是权宜之计,真正追责仍未展开。
小编 :那你认为该不该追责?该当何责?
老杨 :据报道,昨天中央批准中央政法委组成调查组赴山东就监狱疫情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从性质和危害后果看,追责是必须的,不仅是党纪政务处分,而且有些人还可能要担刑责。
小编 :你是搞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你认为这种情形官员可能构成什么职务犯罪?
老杨 :最有可能的是渎职罪。
小编 :渎职是个罪名吗?
老杨 :渎职不是一个罪名,是指一类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及其他35个特殊渎职行为的具体罪名。具体来说,作为监狱管理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这种行为性质定性为玩忽职守罪比较妥贴。
小编 :刑法对玩忽职守罪怎么规定?
老杨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编 :那么,怎么认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老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小编 :天呐,对照这些条文,监狱和上级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可就大了。不过我注意到刑法第四百零九条同是渎职行为的传染病防治失责罪,为什么不是构成这个罪?
老杨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主体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即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有关的卫健委工作人员,与监狱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同,因此不适于这个罪名。不过,话说回来,这次疫情这么严重,既是天灾也是人祸,特别在疫情初期信息发布和疫情发生后的控制,有关卫健部门恐有失责,相信今后"秋后算账"在所难免!
监狱发疫情,官员当何责?
作者:大成杨文龙团队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病毒凶猛,连监狱也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