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诈骗、非法集资等各种各样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防不胜防。这类案件,刑事判决书往往判决没收被告罪犯的财产或将追回的财产退赔受害者等,那么该类裁判主文将如何启动执行程序呢?是否与民事案件的执行一样呢?下面请跟随笔者的步伐,通过几个案例,共同了解如何启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案例1 《黄某兰、钟某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 号 (2017)最高法执监108号
裁判要点
关于申诉人主张法院违法判决钟学周财产和案外人财产由侦查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珠海中院无权执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交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务;(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可见,现有法律已对法院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中应当执行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追缴钟学周侵吞公款购买、非法持有的九佛电器66.7397%的股份、钟学周名下的九佛电器其余股份用于补齐追缴赃款及孳息的不足部分,如有剩余作为其个人财产予以没收等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法院执行,且侦查机关已将涉案股份控制权、处置权移交至执行法院,执行法院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因此,珠海中院依据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内容,对相关事项进行执行,并无不当。故对申诉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公某祥、王某镇雷庄村委会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 号 (2021)冀执复393号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由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后,移送执行机构执行。(2019)冀02执24316号执行裁定书虽然将王滩镇雷庄村委列为申请人,但卷中材料显示,本案系2019年12月3日由乐亭县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执行立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规定移送执行的期限,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无不当。关于复议申请人所提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本案已经超过执行时限规定的理由,六个月规定的是执行办案期限,是为了提高执行效率而设立的期限制度,六个月是相对于执行立案后的期限,不是相对执行依据生效的期限,我国财产刑执行无行刑时效的规定。综上,复议申请人公某祥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 《甲马莫此作、胡子色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 号 (2021)川执复4号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七条第一款“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的规定,(2017)川34刑初5号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将案件移送该院立案执行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二款“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执行法院在并处没收胡子色个人全部财产时,强制执行胡子色与甲马莫此作共有的涉案房屋中属于胡子色所有的部分并无不当。
律师解析
看完以上几个案例,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案件是否已有了初步印象呢?下面,就让我们通过对执行依据、执行事项、执行的启动等内容的进一步分析,深入介绍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案件执行的相关知识: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依据
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该规定明确,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控诉的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二是终审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三是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的刑事判决和裁定。
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主要是对裁判文书主文中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01、罚金、没收财产
这属于我国刑罚体系中的财产刑,而财产刑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的以剥夺犯罪人财产权益为内容的各种刑罚的总称,系附加刑。
(1)罚金刑指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依据《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四条,罚金刑的执行无行刑时效,具有随时强制缴纳的特点,即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可予以强制执行。罚金刑表现为金钱形式,但若被执行人无金钱支付能力的,执行机构可以执行与金钱数额等值的实物类财产。
(2)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全部或部分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刑法方法。没收财产不仅仅局限于金钱,还包括犯罪人个人所有的一切财产。
02、责令退赔
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相关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分子将其犯罪所得原物退还给被害人,在犯罪分子已将赃款赃物用掉、毁坏或挥霍的情况下,责令其按照赃款赃物的等额价款或者相同种类物赔偿被害人,并以最终退赔与否作为对其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03、关于涉案财物的没收
对于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或者价值较大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没收,如走私船只、运输车辆等需要变现处置的,应当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对于查控在案的违禁品或价值不大的作案工具,一般是由侦查机关直接销毁,其中作为证据使用而随案移送的,在案件审结后,亦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有关部门销毁处理,无需移送执行。
0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此类案件虽然是由刑事案件所引发,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系私权性质,决定申请执行或者放弃权利由被害人自己主张,本质上应归类为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法院管辖及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前述法律规定及《刑诉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委托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明法院执行。
刑事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即生效裁判确定的涉财产部分属于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且有强制执行的必要,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执行法院的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但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如前所述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般应当由被害人依据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 语
经过前面案例及知识点的介绍后,相信您已经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有初步的了解。如涉及到更为专业的实务问题,建议您及时联系万益案件执行部,我们将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4〕13号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七条: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
实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保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以内将执行回单送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四百四十八条: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判决没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上缴国库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将上缴国库的凭证、执行回单送回。
第五百二十三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第五百二十四条: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17.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之:程序的启动
作者:吴俞霞 邓琪来源:万益说法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诈骗、非法集资等各种各样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防不胜防。这类案件,刑事判决书往往判决没收被告罪犯的财产或将追回的财产退赔受害者等,那么该类裁判主文将如何启动执行程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