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真的容易被定性成另一场暴力犯罪吗?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打击小偷结果赔的比被偷的还多”,“阻止打架结果被一起抓走变成互殴”,想必这类标题的新闻报告,近些年大家都经常听闻,跟扶地上的老年人殊途同归,这类新闻大大堆叠了国人心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这一

前言
“打击小偷结果赔的比被偷的还多”,“阻止打架结果被一起抓走变成互殴”,想必这类标题的新闻报告,近些年大家都经常听闻,跟扶地上的老年人殊途同归,这类新闻大大堆叠了国人心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这一高墙,好像见义勇为被法律制裁的风险已经远大于见义勇为本身的风险。
回头再看刚刚发生的唐山打人事件,周围有很多男性都没有上前制止,虽说当时施暴的一方比较强势,但对正当防卫限度的不理解与难以控制也是较大的一个影响因素。如果当时有人上前制止,在何种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呢?
案例两则
一、在北京-天津的一辆高铁上,一名男子霸占座位,经过一位小伙的劝阻后仍然口出狂言“就不让能把我怎么样”,再经过列车员的劝阻后仍然反复强调“不让能怎么样”,随后小伙与其发生肢体冲突,监控显示,小伙先是抽了李某一耳光,又踹了他一脚。打的几拳造成了霸座乘客李某眼部轻伤。随后霸座男子起诉该小伙,经过法院判决,小伙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支付医药费六万余元。
二、在成都都江堰开往泸州的大巴车上,一位20岁左右的漂亮女士被一位30岁左右的男子骚扰。或许是出于安全考虑,该女子一直不敢反抗,以至于车上乘客都误认为他们是熟人,但是当这位女士准备下车时,该男子却拉扯住她不让她走。这时,郭刚等几位同学发现情况不对,便上前询问,女子趁机向他们求助。于是郭刚等人拉住该男子,并与之发生肢体冲突,而那位女子也趁乱逃走了……色狼被打之后,就将郭刚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郭刚等人在女子已经安全的情况下打人,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故意伤人”,由于该男子被打后受伤,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并构成七级伤残,经法院判决,郭刚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赔偿15万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有着关于“互殴与正当防卫”的明确说明:
1、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案件评述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案件明显有着过当性。
第一个案例,霸座行为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属于紧迫情况,对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小伙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实施了足以使人受伤的方法制止的,已经属于故意伤害的范畴。
案例二的判决中法官说理中提到:在女子已经安全的情况下。那么显然在施害者已经停止侵害、或已被制服,不会再有施害可能性的情况下,继续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明显不妥,因此会被定义为故意伤害。
让我们再回到焦点案件——唐山打人案。
唐山的几名男子在引发冲突后率先对白衣女子进行殴打行为,且是不中断地恶劣地持续殴打,从行为发生的时间上来看,这种情况属于危害持续进行中,白衣女子的朋友,用啤酒瓶砸男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非互殴。再者,在这群男子情绪严重激动并且醉酒严重的情况下,他们即使暂时停止殴打,也有很大可能会继续施暴,如果此时围观者对其进行制服性的暴力行为,有很大可能性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从行为暴力的程度上来看,这几名男子当时对女子的行为属于极端严重的暴力行为,有摔,踢,打,砸等动作,对该名女子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如果当时有人对其进行防卫,哪怕是致该男子重伤的行为,也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所以在我们生活中,如果遇到这类暴力事件的,施暴人正在施暴且情绪特别激动,可以看出持续危险性的,即使停止施暴,也可以进行防卫,对其所实施的制止行为的暴力程度完全可以不低于施暴人施暴的暴力程度。
罗翔老师针对该事件发表的观点文章中说道:无论如何,人都不应被奴役与凌辱。如果对于邪恶只有冷漠,而没有愤怒,那么正义也就是失去了感性的基础。当然,所有的情感都需要节制,如孔子所言:随心所欲不逾矩。我们愤怒的情绪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下正常释放。
所以,如果下一次你在案发现场,是否会选择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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