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如有雷同,那咱俩需要谈谈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了
时间:2016年5月6日
主体:www.amazon.cn(下称“亚马逊”)、本文作者(下称“我”)
事由:买卖合同纠纷
1、去年11月9日,我准备网购一箱牛奶,那时亚马逊做了一个名为“订购省”的促销活动。我对比其他几个网站后,发现“订购省”中的价格比其他网站略低几元钱,所以就下了一份“订购省”订单:欧德堡牛奶,价格75.05元。订单如下图:
2、2016年1月4日,我突然收到一箱亚马逊寄来的欧德堡牛奶,需货到付款。我很诧异自己并没有下单,快递员说如果不要可以退货,我便退给了快递员。后来查了一下自己的亚马逊账户,发现不知何时绑定了“订购省”活动,活动介绍的大致意思就是亚马逊会定期发一箱欧德堡牛奶给我,货到付款,不要可以退货,不发生任何费用。
3、2016年5月6日,亚马逊又寄来了一箱欧德堡牛奶,我那天正好在外地出差。同事以为是我买的快递,便帮我直接付款签收了:欧德堡牛奶,价格113.05元。订单如下图:
4、等我回到律所后,同事吐槽我买的牛奶好贵,说其他网站价格几乎便宜一半。我一查发现京东才卖69元,又看了自己以前亚马逊的订单,价格也才70几元,居然差这么多,瞬间觉得亚马逊太坑。
5、打开亚马逊账户申请退货,发现订单显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于是,我只有打电话给客服要求退货。客服表示因为牛奶是食品,所以不能退货;我说快递不是我签收的,客服说既然付款了就代表你同意签收了;我说那你能不能退我一点钱,你们这个牛奶的价格明显高于普通市场价。客服很同情我,但还是断然拒绝了我可怜巴巴的要求。
5、真是怒了,想想自己在这个事情中是否真的理亏,于是只有屡一屡思路:
☛ “订购省”究竟是什么活动?是否可视为我默示同意不定期发货?
☛ 113.05元的牛奶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 113.05元的牛奶订单是否不能退货?
思考如下
“订购省”究竟是什么活动?是否可视为我默示同意不定期发货?
上图是亚马逊订购省的活动介绍(周期定期自动送货+低价优惠+随时取消订购)。我在点击同意参加“订购省”的活动时,就接受了上述条款的约束。“订购省”是双方之间就定期购买牛奶达成的一项框架协议,即亚马逊定期快递价格优惠的牛奶给我,我可以支付货款,也可取消订购。因此,“订购省”是双方达成买卖意向的一份框架协议,而亚马逊的每一次送货则构成一份独立的买卖合同。
113.05元的牛奶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亚马逊在5月6日凌晨2:06向我发出以上邮件。因邮箱的广告邮件较多,我根本未点开该邮件。虽然我并未打开邮件,但邮件已送达我的邮箱,视为邮件已发送成功。
该邮件乃亚马逊发出的要约,之后亚马逊发货到我办公室的一系列行为均可视为向我发出要约。如果我签收了,即可视为对要约作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然而,当天并非是我签收的快递(同事代签)。亚马逊可主张我的同事的代签、代付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仍然成立。我则抗辩并未授权同事代我作出意思表示,且快递师傅明知签收人不是我本人,快递师傅如何判断签收人享有代理权,故快递师傅并非善意无过失。
所以,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当然,
鉴于普通人收发快递的习惯,我更倾向于合同成立。
113.05元的牛奶订单是否不能退货?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首先,该牛奶的保质期为1年,不属于鲜活易腐商品。牛奶箱体并未拆封,外包装完好,商品完全可以二次销售。其次,付款的时候就是购买之时,无论亚马逊在发货前发出的订单信息(见上题之图),还是快递师傅送货时,均未告知收件人该牛奶商品不得退货。
所以,亚马逊发出的订单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不能退货,送达货物时也未告知一旦签收则不能退货。故亚马逊应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予以退货。
拯救思考
1、基于以上初步分析,我认为如果现在起诉亚马逊,案件胜诉的机率应该还是较高的。但是,我还是很怂地放弃了······
2、因为终于明白老百姓维权的难处:得要请假去立案吧?这么小的案子还得庭前调解吧?调解不成还得请假去开庭吧?最后判下来费用也没多少?何必呢?所以还是算了吧···哎···我还是很怄···报复方式就是再也不在亚马逊买东西!!!
3、特此声明,请大家不要批判一名执业律师连自己的权利也不愿意维护,何以维护客户权利之类的话。好钢用在刀刃上,因为在法律的战场上,客户更加需要我们。
以上是我对整个事件的浅显思考与吐槽,若各位同仁有任何不同意见,欢迎随时指正。但我想告诉亚马逊,消费者维权难,所以不愿再纠缠。但是,你们失去的只会更多···所以,多一点真诚,少一些套路吧!
网购纠纷:多一点真诚,少一些套路
作者:陈畅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备注:如有雷同,那咱俩需要谈谈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了 时间:2016年5月6日 主体:www.amaz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