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之 ——合同诈骗刑事风险

来源:华商律师

文章摘要
签订商事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公司缔结交易关系的常用方式 ,也是公司进行交易行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重要凭证,合同的本质是契约,而契约是缔约方之间关于交易中权利、义务以及争端解决等的约定。

签订商事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公司缔结交易关系的常用方式 ,也是公司进行交易行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重要凭证,合同的本质是契约,而契约是缔约方之间关于交易中权利、义务以及争端解决等的约定。
当下最高决策层强调刑法作为产权保护重要的法律手段和方式,要根据产权特征、性质、功能进行谨慎合理、客观理性谦和的规制、引导和保护。这也揭示在如今宏观经济波动以及结构性调整的当下,对于交易主体时常面临一个风险,即刑事犯罪侵害,或是受害方、或是加害方。但值得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刑事公权力不当介入处理正常交易纠纷的端倪,甚或是常态。无论最终是否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就认定过错本身而言对公司的经营无疑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在公司合同行为中较为突显,这也必然要求公司经营人对交易流程(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需要审慎、警醒的辨别和规避刑事合同诈骗,当然这会增加工作量、降低效率,但权衡风险后,无疑是可取的同时也是可设计的,本着专业化分工,设立公司法务甚或是外聘公司顾问成为必须。
审慎、警醒的辨别刑事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经济纠纷,显然需要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进行认知,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1、诈骗行为惯常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注册资本情况(认缴及实缴情况)、人员、场地、经营范围、商誉情况,是否虚构身份与对方进行交易是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其次对合同所涉财务的处理情况。《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的七种情形。如果认为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存在携款潜逃、隐匿拒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等,则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再次、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否违背常理及正常的行业惯例。
以上要点的把握,对于公司而言对内要进行交易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外而言(特指对交易相对方)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这也是公司法务尤其是外聘法律顾问的价值体现之一。换言之公司法务尤其是外聘法律顾问目的之一,就是要规避公司在进行合同往来过程中的所可能涉及的合同诈骗刑事风险,同时保障公司在正常经济合同往来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