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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大陆)居民能不能直接向境外投资?
二、 中国(大陆)居民要进行境外投资有什么路径?
三、 中国(大陆)居民个人如何根据37号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四、中国(大陆)居民作为机构类投资者如何进行境外投资备案(ODI)?有什么要求和限制?
一、中国(大陆)居民能不能直接向境外投资?
中国(大陆)居民个人不能直接进行境外投资。

图1 国家外汇管理局回答
二、中国(大陆)居民要进行境外投资有什么路径?
中国(大陆)居民要进行境外投资目前的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为37号文路径。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大陆)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下称“37号文”)的规定,中国(大陆)居民以自然人身份去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以设立境外企业的方式进行融资和返程投资,由此进行合法的外汇登记。通常境内自然人通过设立SPV进行境外投资主要有以下两种结构:
1.SPV-返程投资:境内自然人在目的地国家/地区设立以投融资为目的的主体(以下简称“特殊目的公司”),之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在境内设立主体(以下简称“返程投资”);
2.SPV-非返程投资:境内自然人直接在目的地国家/地区设立业务主体,开展实质性业务经营,未进行返程投资活动(以下简称“非返程投资”)。外汇部门目前不予认可,因此非返程投资面临处罚以及补登记问题。
第二条路径,是中国(大陆)居民依托境内企业,即作为机构类投资者以境内企业的名义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方式出境投融资,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ODI备案是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手段,有商委、发改、外管等多部门审批,可获批一定的外汇额度,以满足企业的跨境投资合规需求和跨境注入资本金需求。
两条路径可以融合进行,互相搭建跨境结构以满足境外投资需求。
三、中国(大陆)居民个人如何根据37号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以及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根据现有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初始办理37号文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见图四(附表6);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图2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指引-1

图3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指引-2

图4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表-1

图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表-2
在37号文第15条中,详细的列举了违反该通知的各种行为将受到的《外汇管理条例》所设定的行政处罚,对于境内居民而言,若不能合规履行37号文登记,很容易会面临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可按规定补登记,但处罚不可免除且实操难度大),比如: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四、中国(大陆)居民作为机构类投资者如何进行境外投资备案(ODI)有什么要求和限制?
(一)中国(大陆)居民作为机构类投资者(即以境内企业的身份)进行境外投资,可以进行ODI备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境内企业实施境外投资行为需进行ODI申报,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境外投资管理规定执行。实践中,设立海外子公司开展业务、收购境外企业/固定资产、通过协议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常见的境外投资活动都涉及ODI备案。
如果不按规定进行备案,不仅资金出入受限,也不能完成返程投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和奖励,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二)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手续,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则进行备案手续;ODI备案由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三个部门牵头审核,并颁发相应核准/备案文件。在ODI备案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可以同时启动、分别报送。
1.发改委:
2.商务主管部门:
3.敏感项目:
(三)实践中,监管部门主要围绕境内主体运营情况、投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项目三方面进行审查。
1.境内企业运营情况审查:
ü企业成立时间:要求企业已成立满一年以上。
ü经营范围:核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与拟投资的境外项目匹配或具有相关性。
ü经营状况:通过审计财务报表来评估企业是否具备可持续盈利能力。
ü境内股东/合伙人情况:确保所有股东/合伙人的资信良好。
ü投资领域:拟投资项目与其专业领域是否相符。
通过综合考量这些因素,监管部门将确认境内企业是否具备实施境外投资的资格,以及其投资计划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2.投资资金来源审查:
ü企业自有资金:例如生产经营所得和实收注册资本。
ü企业借款:如银行贷款等。
ü募集资金:包括私募和公募基金等。
ü权益性资产出资:如公司出售房地产等资产获得的资金。
3.监管部门对不同资金来源采取不同的核查方式和关注点:
Ø企业自有资金:审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和银行账户流水,特别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科目,并交叉核对大额资金入账的来源。
Ø企业借款:检查银行贷款合同中是否包含资金用途的相关约束性条款。
Ø权益性出资:重点审查资产交易的原始凭证,如股票买卖证明和证券账户交易流水。
Ø募集资金:关注基金管理人和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包括相关登记证明和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协议。
4.境外投资项目审查:
监管部门进一步关注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流向。要求境内企业提供具体的资金出境使用计划,以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境外投资活动,并且不涉及资金抽逃、洗钱,以及不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等情况。此审查阶段的目标是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四)在取得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境内主体可至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投资规定金额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业务登记证》。注意: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图6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相关规定及信息来源
1.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hebei/2018/0209/991.html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5.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6.《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4日废止)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大陆)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
8.《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2007年2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23日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修订)
一、 中国(大陆)居民能不能直接向境外投资?
二、 中国(大陆)居民要进行境外投资有什么路径?
三、 中国(大陆)居民个人如何根据37号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四、中国(大陆)居民作为机构类投资者如何进行境外投资备案(ODI)?有什么要求和限制?
一、中国(大陆)居民能不能直接向境外投资?
中国(大陆)居民个人不能直接进行境外投资。

图1 国家外汇管理局回答
二、中国(大陆)居民要进行境外投资有什么路径?
中国(大陆)居民要进行境外投资目前的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为37号文路径。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大陆)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下称“37号文”)的规定,中国(大陆)居民以自然人身份去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以设立境外企业的方式进行融资和返程投资,由此进行合法的外汇登记。通常境内自然人通过设立SPV进行境外投资主要有以下两种结构:
1.SPV-返程投资:境内自然人在目的地国家/地区设立以投融资为目的的主体(以下简称“特殊目的公司”),之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在境内设立主体(以下简称“返程投资”);
2.SPV-非返程投资:境内自然人直接在目的地国家/地区设立业务主体,开展实质性业务经营,未进行返程投资活动(以下简称“非返程投资”)。外汇部门目前不予认可,因此非返程投资面临处罚以及补登记问题。
第二条路径,是中国(大陆)居民依托境内企业,即作为机构类投资者以境内企业的名义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方式出境投融资,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ODI备案是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手段,有商委、发改、外管等多部门审批,可获批一定的外汇额度,以满足企业的跨境投资合规需求和跨境注入资本金需求。
两条路径可以融合进行,互相搭建跨境结构以满足境外投资需求。
三、中国(大陆)居民个人如何根据37号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以及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根据现有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初始办理37号文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见图四(附表6);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图2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指引-1

图3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指引-2

图4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表-1

图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表-2
在37号文第15条中,详细的列举了违反该通知的各种行为将受到的《外汇管理条例》所设定的行政处罚,对于境内居民而言,若不能合规履行37号文登记,很容易会面临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可按规定补登记,但处罚不可免除且实操难度大),比如: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四、中国(大陆)居民作为机构类投资者如何进行境外投资备案(ODI)有什么要求和限制?
(一)中国(大陆)居民作为机构类投资者(即以境内企业的身份)进行境外投资,可以进行ODI备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境内企业实施境外投资行为需进行ODI申报,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境外投资管理规定执行。实践中,设立海外子公司开展业务、收购境外企业/固定资产、通过协议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常见的境外投资活动都涉及ODI备案。
如果不按规定进行备案,不仅资金出入受限,也不能完成返程投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和奖励,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二)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手续,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则进行备案手续;ODI备案由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三个部门牵头审核,并颁发相应核准/备案文件。在ODI备案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可以同时启动、分别报送。
1.发改委:
审批部门/投资项目情况 | 敏感项目 | 中央企业 | 地方企业:投资额小于3亿美元 | 地方企业:投资额大于等于3亿美元 |
国家发改委核准 | √️ | |||
国家发改委备案 | √ | √ | ||
省级发改委转报 | √ | |||
省级发改委备案 | √ |
2.商务主管部门:
审批部门/投资项目情况 | 敏感项目 | 中央企业 | 地方企业 |
商务部批准 | √ | ||
商务部备案 | √ | ||
省商务厅备案 | √ |
3.敏感项目:
发改委 | 商务主管部门 | |
敏感国家及地区 |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端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 |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 (二)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 |
敏感行业 |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 (一)涉及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 (二)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
(三)实践中,监管部门主要围绕境内主体运营情况、投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项目三方面进行审查。
1.境内企业运营情况审查:
ü企业成立时间:要求企业已成立满一年以上。
ü经营范围:核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与拟投资的境外项目匹配或具有相关性。
ü经营状况:通过审计财务报表来评估企业是否具备可持续盈利能力。
ü境内股东/合伙人情况:确保所有股东/合伙人的资信良好。
ü投资领域:拟投资项目与其专业领域是否相符。
通过综合考量这些因素,监管部门将确认境内企业是否具备实施境外投资的资格,以及其投资计划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2.投资资金来源审查:
ü企业自有资金:例如生产经营所得和实收注册资本。
ü企业借款:如银行贷款等。
ü募集资金:包括私募和公募基金等。
ü权益性资产出资:如公司出售房地产等资产获得的资金。
3.监管部门对不同资金来源采取不同的核查方式和关注点:
Ø企业自有资金:审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和银行账户流水,特别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科目,并交叉核对大额资金入账的来源。
Ø企业借款:检查银行贷款合同中是否包含资金用途的相关约束性条款。
Ø权益性出资:重点审查资产交易的原始凭证,如股票买卖证明和证券账户交易流水。
Ø募集资金:关注基金管理人和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包括相关登记证明和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协议。
4.境外投资项目审查:
监管部门进一步关注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流向。要求境内企业提供具体的资金出境使用计划,以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境外投资活动,并且不涉及资金抽逃、洗钱,以及不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等情况。此审查阶段的目标是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四)在取得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境内主体可至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投资规定金额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业务登记证》。注意: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图6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相关规定及信息来源
1.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hebei/2018/0209/991.html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5.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6.《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4日废止)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大陆)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
8.《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2007年2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23日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修订)
